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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月轮讲坛”系列沙龙之:百年变局——论国际法的性质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1-11-17 点击次数:340

20211110日下午,由浙江大学法律与战略研究院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会共同主办的月轮讲坛之“百年变局——论国际法的性质”,于之江校区主楼308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讲坛邀请到了浙江大学法律与战略研究院院长、浙大文科资深教授王贵国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国际法教授赵骏老师,浙江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宪法行政法学教授余军老师,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夏立安老师等四位法学大咖,共同探讨国际法的性质这一重要命题。约四十名来自浙江大学各院系的同学和老师共同参与了讨论。

在正式开始讨论之前,王贵国教授首先就社会规范问题和法律特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观察自然界的众多现象,例如树冠羞避、蚂蚁排队和狮虎领地等,可以发现自然界的众多物种出于生存的需要,因而自发形成了规则,用以规范生存与生活的行为标准,人类社会也概莫能外。但是,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大小和种类之别,小社会的规则往往与之所存在的大社会的规则不一致。例如《庄子》中所称的“盗亦有道”就体现了盗贼团体和其所存在的大社会的规则之冲突性,故在小社群中合法的行为在大社群中便不一定合法,甚至违法。由此放大到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同样可以观察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大量不一致情形。另外,从国内法的发展来看,法律又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包括地域性、拘束力和持续决策过程。应当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和成文化仅仅是法律的起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决策过程,并且将不断面临挑战,许多法律在实际中遭到违反但违反者并不会受到制裁,这足以说明立法仅仅是法律生成的很小维度,法律的执行才是各利益主体真正的决策与博弈过程。随后,四位教授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性、国际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征等问题进行了激烈探讨。

就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夏立安教授认为,法律并非社会的镜像,作为规范性结构的法律具有应然特征,这与实然的社会生活之间存在冲突,并且,小社会的法律通常是自发形成的,贴近“自然法”,而大社会的法则人工雕琢痕迹更重,更偏向“人造的法”。王贵国教授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小社会的法律并不都是自然的,而法律本身也并不必然具有应然属性。余军教授补充到,法律中经常存在的、不一定能够得到执行的宣示性条款,仅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认同,无法归入实然、应然或自然、人造的属性。

就国际法的形态,赵骏教授从赫伯特·哈特的理论出发,解释了国际法的拘束力问题和国际法与道德的区别,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处于“原始法”的状态。从国际法的最新发展来看,国际法已不仅仅是对主权的限制,同时也会随主权发生变化(例如数字主权概念的产生)。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呈现出多种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风险的“压舱石”、风险预防与化解功能、铺设轨道并促进合作功能、“武器化”和进攻性功能、赤字填补器、和平助推器、话语价值等等。基于赵骏教授的论述,夏立安教授认为国际法并不应当成为国内法的“航船”、“压舱石”,而应当成为指引航向的“北斗”。王贵国教授补充到,法律并不以权力机关的通过为必要条件,而应当以其是否具有拘束力为主要判断标准,而拘束力和强制力也并不以是否存在强制执行的机关为必要特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拘束力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就规则的制定的主体,夏立安教授提出,弱者对规则更有需求,而赵骏老师则认为,任何主体均需要规则,例如国际投资法在历史上就是主要由强者主导而形成的规则,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规则由谁制定、为谁服务。余军、夏立安教授补充,强者制定的规则,大多是为了其强势地位的维系。王贵国教授则认为,现实世界中强弱对比很多时候会随时间的延续而改变,今天的弱者不久的将来可能成为强者;国际规则主要还是强者的游戏,对于弱国而言在国际上不会有话语权。就国际规则言,国际上最强的几个国家需要合作,否则世界就乱了。这一情况不可忽视。

就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容上的区别,夏立安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理念(Concept)和概念(Conception)上的区别,国际法更多地体现为原则,国内法则偏重规则。余军教授补充,规则主要包括构成要件与行为结果,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者的意图。王贵国、赵骏教授则指出,国际法实际上既包括原则也包括规则,国际投资协定就是一个例证。

就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体,夏立安教授认为,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国内法则主要以人为主体。王贵国教授则指出,尽管国家仍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参与者,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乃至自然人参与国际活动已成大势;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仅为一例。这使得主权国家以外的其他实体也渐次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四位教授就国际法的性质这一论题进行了深入挖掘和友好的交流,不同的观点激烈碰撞,幽默风趣的语言使得整场讨论趣味横生。在最后,四位专家与在场的同学们就国内法的性质、程序正义等问题进行了问答。四名教授一致认为,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在形式上不断产生新的法律,但真正的法律需在社会实践,有一个生成、完善的过程,从而形成实际的秩序,同时现实中重大的改革或变化(例如当前正在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将极大地影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供稿人:顾天杰

图片: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