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共同富裕和法治建设问题的法理底蕴解读——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上的讲话
发布者:宋蕊  发布日期:2021-12-24 点击次数:701

2021年12月11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在本次论坛上,《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文艺发表了关于“共同富裕和法治建设问题的法理底蕴解读的重要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很荣幸参加第七届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我发言的题目是《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问题的法理底蕴解读》。

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既是崭新课题,也是古老课题。说起古老课题,是因为贫富与法制,一直是我们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话语的主题。古代政治家、思想家们认识到百姓富足才能知礼守法,百姓贫困乃是违法犯罪的重要根源。像战国时期的思想家管仲,他从正面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唐太宗李世民从反面讲,他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所以他提醒自己,当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唐代大诗人白居易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他说,成康、文景、贞观之时,“囹圄空虚”,就是监狱里面没有囚犯,“刑罚不用”,是因为“天下富寿,海内殷实”。鉴桀、纣、秦氏之弊,“及秦之时,奸宄并兴,群盗满山,赭衣塞路”,是因为“横征暴敛,万姓穷苦,有怨无耻”。因此他认为“衣食不充,冻馁并至,虽皋陶为士,不能止奸宄而去盗贼也”。明太祖朱元璋强调:“今天下有司能用心于赋役,使民不至于穷困,则民岂有不足,田野岂有不安,争讼岂有不息,官吏岂有不清。”因此,古代开明的统治者都着力解决百姓的生计问题,使其丰衣足食,进而养廉知耻,尊礼守法,进而实现天下太平、天下大治的局面。

另外一方面,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又认识到良法在激发百姓的财富创造力上的重要作用。我们古代形成了通过变法来富民强国的传统。史书记载,在先秦时代,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王安石在变法的时候,就认识到首先要去疾苦、抑兼并,要以新法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于是王安石主持制定了一系列新法,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军书、市易、免行钱等一系列新法来激发百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也说明古代人能深刻认识到法律在安民富民方面的重要作用。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富裕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古老的问题。

另外一方面,之所以说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是一个崭新的主题,就在于我们所讲的富裕,前面加了共同两个字,法治也已经由原来的刀制变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前后两个方面的内涵和标准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往我们探索的富裕只考虑社会成员的财富总量,共同富裕则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财富均量。因此,一个富裕的社会可能是两极分化而非共同富裕的社会。

对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的讨论,可以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共同富裕对于法治的意义,可以说不实现共同富裕,法治的很多理念理想就难以真正实现。比如说法治的理想之一,人们能够平等的享有和行使权利。正如桑斯坦所言,权利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要么由政府承担,要么由私人承担。也就是说权利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付费的午餐。拥有财务自由的人,也就更多的享有实现法律清单上的自由的机会。富人和穷人在那些需要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的平等,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只有共同富裕了,权利享有上的真正平等,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是最适合搞法治、也是真正能搞成法治的社会。法治实际上是运行成本很高的治理模式,甚至可以说法治是富裕社会的奢侈品。我们过去讲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贫穷也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

另一个维度是法治在促进共同富裕上的作用。法治能否在实现共同富裕上发力助力,以及如何在实现共同富裕上发力助力,这实际对法治是一场严峻的挑战,法治本来擅长于处理形式正义、程序正义问题,他对实质正义的促进必须以遵守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为前提。共同富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争议,这是要改造或者重构既有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实质争议。我们知道,无论是在传统的等级社会中,还是在现代的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下,两极分化恰恰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结果。共同富裕就是要改变这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只有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这个伟大的魄力、伟大的胆识。

法治如何助力实现这个目标?现在比较流行的分析框架,就是三次分配理论。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的、配合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我们通常讲一次分配是由市场主导,重在激发社会成员创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让一切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流。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导,重在要实现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纠正了一次分配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三次分配由社会主导,重在发挥好社会公益慈善机制的作用,让全社会共同享有社会财富。

在这三次分配中,法治的角色不可或缺,担负着确立和维护基础性制度安排的使命。比如说民商法,给一次分配正义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经济法为二次分配争议提供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法为三次分配正义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

应当说,在应对现有的三次分配正义的需求上,我们既有的法制体系,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工具箱,共同富裕对法治的挑战,其实不是来自三次分配正义。实际上三次分配正义,也并不是共同富裕的全部,它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比如说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合理的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但是三次分配不可能抹平了收入的差距。

实现共同富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其实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很多人之所以处于低收入阶层,是因为许多个人努力之外的先天性的、结构性的、制度性的不公平因素所导致的,即使在二次、三次分配中,给他们照顾性的分一点蛋糕,也只能保证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而无法向上流动到高收入阶层。所以,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最终是给那些因为先天性或者结构性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劣势群体创造向上流动的畅通渠道和公平的机会,也就是给他们改变,如果法律不出手,他们凭自己一己之力,就无法改变的命运的机会。这是超出了三次分配正义的更高的正义要求,实际上,现代法治解决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特别是起点公平问题,提供的有效的法律工具少而又少,甚至可以说非常稀缺,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逐步打造出一个充足而有效的法律工具箱。这对于法治的创新发展来说,也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总之,法治要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这样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实质正义的目标,必然首先要进行脱胎换骨式的创新,发展出一套既符合法治原理、又前所未有的法律工具箱。所以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必然是中国法治自我变革、自我创新、自我革命的过程,也必然是中国法治为世界法治做出更大贡献的过程。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文稿整理:葛明月

审核:彭巍

图片: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