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共同富裕和法治建设的关系——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上的讲话
发布者:宋蕊  发布日期:2021-12-24 点击次数:1085

2021年12月11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在本次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发表了关于“共同富裕和法治建设的关系的重要讲话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嘉宾,

大家好,感谢浙江大学华法学院的邀请,很高兴参加今天的论坛。

共同富裕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所做的统筹部署和安排,浙江是共同富裕的示范区,我想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过程中间,相信大家都分享了一个重要的共识,那就是共同富裕的示范区,一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示范区。

我就想从自己的专业背景出发,就共同富裕和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谈一点想法,教于我们出席论坛的各位老师、同学和嘉宾。我的专业是民法学,在我的专业领域中间,去年发生的一件大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今年的大事当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民法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我们知道以前中国的法学界,包括域外的民法学研究中间,谈到民法,谈到民法典相对着力较多的,都是看重民法典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所具有的基础性的作用,但是我们肯定也都注意到了,其实民法典对于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我记得2020年5月29号的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围绕“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在习近平总书记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对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论断,总书记谈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我们都知道以往法学和法律界谈到民法、谈到民法典的时候,经常爱讲的一句话是说,民法典在民法和商法这个部门法中是属于基础性的法律。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重要讲话中所作出的重要论断是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我想这个重要的论断,它的一个合理的延伸,那就是民法典在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间,是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的。下边我想结合我们民法典所确认的立法目的、所认可的基本原则、所确认的具体规则,就民法典对于依法行政、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它的第一条也是整部民法典的第一条是有关民法典立法目的的规定,第一条开头的第一句话,民法典就强调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那我们知道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绝不仅仅只是民事主体自身要追求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的纠纷解决机构所追求的目的,更是政府依法行政,更是建设法治政府要去实现的一个最终的一个目标。因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中基础性的关键性的内容就是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得到周到的确认和充分的保障。从民法典有关立法目的的规定上,其实我们就能够看到民法典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之间是存在有内在的、密切的关联的,当然在民法典上有更多具体的法律规则,他们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和依法行政是直接相关的。下面我就从两个方面入手,对于这样的一个话题,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分析。

在我们的民法典里,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在不的法律条文里边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给行政机关明确了要担负的法定职责,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比如说在民法典的总则有关自然人、法人所做的规定中,我们就能看到大量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文。像自然人的监护制度,我们会看到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到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要担当临时监护人,行政机关要对暂时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从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特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等等这些规定中间,我们能看到行政机关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担负并且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在法人制度中间,比如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消灭在这个过程中间,我们会注意到,登记机关所办理的登记、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批等等这些内容与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法定职责也都是直接相关的。然后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间,我们会注意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到登记机关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民法典不仅仅从正面规定了在办理登记手续的过程中间,登记机关应当做哪些行为,而且还就行政登记机关不能够去做哪些行为,也列出了负面的清单,甚至还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收费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当然也是设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另外,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部分涉及到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指导和协助的职责,像这样的规定当然也是为行政机关明确了所担负的法定的职责。另外,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中间,我们也能看到诸如此类的规定,比如说民法典的一千零三十九条就确立有明确的规则,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间,对于他们所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的信息是要尽到保密义务的,不能够随意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去提供,这也是有关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所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行政机关要担负相应法定职责的规定也比比皆是,结婚离婚都要去办理登记手续,在收养的过程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都要担负着相应的法定的职责,驻外的使领馆也要在涉外收养中间担负相应的法定的职责。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间,作为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会成为被继承人所留下遗产的遗产管理人。然后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当担负并且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规定也比比皆是,其中人们可能关注最多的就是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最后一款所做的规定:如果发生了第一款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像这样的一些规定,我们说在民法典上,就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我想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过程中间,要率先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对于民法典上的这些规定,当然要予以充分的关注,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刚才我说的都是行政机关应当做什么,要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那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机关不能做什么,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来讲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举个例子,比如说民法典的一百一十七条,确立了这样的规则,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动产、不动产,要依法给予公平和合理的补偿。这个一百一十七条很重要,重要在什么地方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间,什么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动用行政权力介入到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交往中间来呢?有一个根本的法律的前提,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够动用行政权力介入到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社会交往中间来。当然了,这个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实也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不管是我们的民法典还是其他的法律法规上边,作为行政机关要动用行政权力的话,应当都要遵循这样的一个根本的要求,而且通常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在保障依法行政、在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中间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29号,围绕“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重要讲话的过程中间,当时就专门从民法典的普及宣传、从民法典的执法、从民事立法的完善多个角度,对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想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过程中间,要率先建成法治政府,要在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间,也要成为示范区。

以上是我的发言,谈不对的请各位老师、同学、嘉宾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文稿整理:蔡恺祺

审核:彭巍

图片:高兴就好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