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1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1)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平行论坛三“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骏主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云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蒋悟真,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朱义坤,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左卫明,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凤章,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童志锋,湖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教授邹爱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史卫民,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艳丽,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佴湃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云良
陈云良:共同富裕法律体系的构成
发言要点:
共同富裕法律体系由收入平衡法律制度、共同发展法律制度、经济增长与社会创新法律制度这三个方面构成。第一个方面包括保证劳动收入的平衡、保证资本性收入的平衡、公共服务均等化、慈善事业规范化和提高农民农村的收入。第二个方面包括保障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引导先富带动后富的共同发展、完善精神文化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方面,共同富裕前提是要富裕,所以要保障经济增长。具体而言,一是规制垄断,避免资本的无序扩展;二是有序竞争,形成社会内生动力;三是创新激励,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四是退出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蒋悟真
蒋悟真:从财税法角度理解共同富裕
发言要点:
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是如何做大蛋糕以及如何分好蛋糕这个终极命题,也就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分配正义问题,财税法在解决发展和分配两大问题上意义显著。但财税法在促进共同富裕中仍面临着发展不稳定、发展不充分、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困境。从以上困境出发,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可行性路径:一是加强应激性财税法治建设,积极推进应激性财税立法,做好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财税政策储备;二是加强促进性财税法治建设,制定与新发展理念相匹配的财税法政策,实现财税制度与科技创新、生态保护、数字经济等的协调;三是调节性财税法治建设,要以调节结构失衡为方向来完善财税法治。
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朱义坤
朱义坤:共同富裕视域下平台经济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发言要点:
新业态从业者人数规模大,但没有职工医保,需要正视平台经济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缺口。具体而言,突出的问题是平台企业因社保负担过重,想方设法“去劳动关系化”,而从业者大多亦因缴不起而放弃社保。劳动者经济从属性与人格从属性标准相捆绑,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相捆绑,基本权利与衍生权利保障相捆绑这三重捆绑形成了平台经济从业者职业伤害的社保“堵点”,造成了从业者当保未保,所保未必是所需的结果。应当通过亲商导向,进行分层化保障设计,具体而言,首要是长时网约工强制参保,第二项是长时从业者强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险,第三项是行业工会自保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缺口。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左卫明
左卫明:法律人应关注并思考如何用法律制度保障共同富裕
发言要点:
第一,共同富裕作为国家和中央的战略目标,应该引起法律人的关注。第二,中国在共同富裕的追求方面已经做了很多事,这些事是值得法律人去关注的,而且法律人应思考如何用法律制度来保障共同富裕。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例,这是中国为追求共同富裕战略目标下作出的重大财政努力,我们法律人要去认识这一举措,保证该举措的进一步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可以思考的问题包括:财政转移是否要立法;是否需要统一的财政转移途径等。第三,我们要考虑司法制度、诉讼制度有没有体现共同富裕,能不能更好地保障共同富裕。《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和共同富裕息息相关——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法律援助,都明确提出要以经济困难为重要标准。在共同富裕框架下,诉讼制度安排还需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只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值班律师,而没有在审判阶段提供律师。我们的法律援助可以往前迈进一步,配备更好的值班律师,甚至在未来让值班律师变成普遍的、一对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凤章
李凤章:鼓励知识创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发言要点:
现在中国的发展主要靠资源投入型的生产机制,但在未来,我国肯定要转移到知识创新模式。鼓励知识的创新,产权的保护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让金制度下的高房价导致的资源错配,其根源是土地产权的脆弱和模糊。改革路径有二:一是赋予集体和个人更加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允许集体出让——打破国家开发垄断权,赋予农民集体完整产权,承认集体土地开发权;二是产权保护模式下国家分享利益形式的转变——从出让金到房地产税的转型。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童志锋
童志锋:共同富裕视域下的慈善事业
发言要点:
从慈善事业的角度进行了三方面的分享。首先,我们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自2016年9月出台《慈善法》,中国出台了四百多部法规,涉及各个方面的环节。去年全国人大对《慈善法》进行调研总结,有三千多家慈善机构,组织了上十万次的慈善募捐,这些都意味着慈善事业进入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其次,慈善法治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是慈善法已经不能满足慈善实践的需要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很多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规范,比如近些年不具有慈善资格的机构在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二是人才队伍建设比较薄弱,行政部门慈善力量非常不足。三是慈善法治的宣传不足,公众了解不足。四是慈善法治学术研究不足。最后要强调的是,我们应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法治基础。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二是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形成完备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三是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形成高效的慈善法治实施体系。四是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形成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体系。
湖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教授 邹爱华
邹爱华:实现共同富裕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探讨
发言要点: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不足。而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公平补偿,有助于提高农民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物质基础;有助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生产资金,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生产,为走上共同富裕道路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王健
王健:反垄断助力共同富裕
发言要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揭示了反垄断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加强反垄断监管对于保护合法致富的重大意义。对于保障共同富裕的实现,反垄断为公平分配创造制度条件,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防范资本的无序扩张。反垄断也符合共同富裕对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持续关注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确定性,规制价格垄断行为,强化反垄断制裁,进行反行政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史卫民
史卫民:全面乡村振兴下以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促进共同富裕
发言要点:
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硬骨头”、全面乡村振兴的“强引擎”和促进共同富裕的“主抓手”,在乡村振兴中意义重大。应在适度的基础上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多种流转方式,重点解决抵押担保与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的受让主体范围。从合作建房的设立、用途、利益三方面规制,规范社会主体与农户合作建房,改善居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房资源,转为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鼓励发展乡村民宿旅游产业,重点解决闲置宅基地和住房退出的补偿与保障问题,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艳丽
王艳丽: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发言要点:
农村土地改革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根本要素,三权分置的改革对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三权分置对全面实现农村集体的所有权、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与经营主体对土地权益的的共享,促进农村土地利用、规模收益和促进分工方面有重要作用。目前浙江大步推进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承包权流转,但也存在着股份制可能借用改革形成土地私有化,农户推出后承包经营权处理存在衔接问题等风险,因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重点在于保障流转的同时确保经营权的实现,土地价值的评估对金融机构非常重要。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佴湃
佴湃:共同富裕与西南边疆法治建设
发言要点:
共同富裕对于云南这样的边疆民族地区来说,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是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基础和目标。随着各法律政策的实施,边疆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逐渐形成。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维护边境地区民族宗教和谐稳定,为边疆地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正好需要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支撑。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具备充分考虑发展实际的科学精神,立足于地方实践,循序推进。法治建设也必须立足于国情、省情,立足于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来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