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隐私保护的贸易法维度——记国际法沙龙2022年第1期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2-03-28 点击次数:573

20223251300分国际法沙龙2022年第1期讲座《跨境数据隐私保护的贸易法维度》在腾讯会议如期举行,本次讲座荣幸地邀到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岳教授担任主讲人,马光老师担任主持人。六十余人线上参加了本次沙龙。

彭岳老师以跨境数据隐私保护的贸易法维度为主题,首先从数据流动、数据隐私和国家介入引入该话题。他提及美国、欧盟和中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国家规制,美国坚持充分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欧盟强调国家规制的必要性,中国始终坚持数据主权,强调需要国家规制。其次,对跨境数据保护的规制语境,与之最相关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彭教授引出互联网治理三原则。虽然互联网三治理原则之间有相互协调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存在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方案。就数据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存在多元治理模式,是国家为了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隐私保护,国家不再作为主导者,而是作为利害攸关方参与多元治理的国际商谈,以期达成各方均认可的方案,并在国内层面予以实施。但是在缺乏有效国际法机制予以保障的情况下,基于多元治理的国际商谈存在很多困难,例如哪些利害攸关方有权参与国际商谈存在理论和实践争议。因此,在这个大背景下,GATS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贸易承诺的一般例外,但是GATS中的相关条款并未阻止成员选择特定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标准,而只是要求相关数据隐私保护措施的采取应符合相应的关系要件,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最低贸易限制要求。按数据隐私保护事项在国际贸易法框架内的逻辑地位,相关国际贸易实践可分为贸易例外模式和贸易事项模式。最后,彭岳教授谈及RCEPCPTPPDEPA中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定对中国不会产生很大的冲击,但CPTPPDEPA的替代合规制度可能会不当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适用的效力。

在此次沙龙的末尾,马老师和几位学生向彭岳教授提出了如何区分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贸易例外和贸易事项之间应该如何适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2款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的法条如何理解等问题,彭岳老师一一耐心解答。

供稿人: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