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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仲裁的不出庭和先决问题抗辩——记国际法沙龙2022年第8期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2-06-09 点击次数:240

202266晚上19点,2022年第8期国际法沙龙《国际司法仲裁的不出庭和先决问题抗辩》在腾讯会议如期举行,本次讲座荣幸地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教授担任主讲人,邱文弦老师担任主持人,共有五十余人线上参与了本次沙龙。

张新军教授先以查戈斯群岛案引入讲座主题,再点明讲座思路,即围绕不出庭和先决问题抗辩进行临时仲裁和国际法院之间的比较研究。张新军教授强调,这一比较研究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法院拥有管辖权的管辖权,二是法院拥有对程序运行的决定权。为便于不同背景的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讲座内容,张新军教授着重介绍了和本次讲座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具体有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的近现代发展与特征、个别合意与一般接受这两种不同的管辖基础、不出庭的实践与后果、管辖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海洋法公约》的compromissory clause解读以及《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中的选择方法及其意义。

切入正题,张新军教授先分析了国际司法程序中的先决问题处理,经过实践的发展和法条的完善,从2001年版《法庭规则》第79条来看,preliminary objection会对程序产生中止效果,需要经过书面审理后的开庭程序,再以判决而非程序命令的方式做出最终结论。对此,张新军教授结合案例重点探讨了两个问题,即先决问题抗辩在时间和形式上的要求以及不出庭的后果,并分别得出了两点结论,第一,程序外异议并不落入第79条的preliminary objection,尤其是在1972年修改规则之后;第二,不出庭并不带来当然的程序分立效果。随后,张新军教授分析了《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对先决抗辩的处理,通过对14个案件及其中11份已公开仲裁庭程序规则的梳理,发现仲裁中存在mini proceeding来决定先决问题是否进行分立处理,谓之先决问题的先决问题,但在实践中多拒绝当事人的分立请求,而以合并处理告终,这一点显著区别于《法庭规则》第79条要求审查先决抗辩本身。从南海仲裁案和北极日出号案来看,不出庭这一做法则可能会招致仲裁庭针对性地制定仲裁规则,从而导致对不出庭一方的不利后果。最后,张新军教授总结,在附件七仲裁中,除非双方能如南方金枪鱼案中达成分立合意,异议方已无法通过程序分立来排他性地抗辩管辖事宜,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形,异议方可以考虑在仲裁庭程序规则出台前和另一当事方进行勾兑。

在此次沙龙的末尾,邱文弦老师和张新军教授围绕争端定性和条约解释讨论了司法克制问题,本次讲座在轻松的交流氛围中结束。

供稿人:黄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