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东方论坛•成均讲堂”第3讲“法律与现代国家建构”顺利举办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2-11-03 点击次数:168

20221030日下午,“浙大东方论坛•成均讲堂”第3讲“法律与现代国家建构”在紫金港校区成均苑4100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本次讲座邀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葛洪义老师担任主讲嘉宾,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霍海红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葛洪义教授以“两个盲区”引出本次讲座所要关切的核心问题。他指出,我国法学知识光谱上存在两个盲区,其一,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国家是一个有机体;其二,认为依靠法律即可缔造一个现代国家,将法律作为万能的工具。结合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本次讲座基于对上述两个盲区的反思,试图思考和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什么是现代国家;第二,现代国家的形成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葛洪义教授认为,首先,现代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重大选择,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完成了这一选择。人从集体的、整体的概念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由独立的个体形成的人的共同体,即所谓国家;由独立自主的平等的个体形成的人的共同体,即所谓现代国家。国家目的在于聚合因独立个体对抗所导致的分裂的社会。1949年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表明中国共产党在这一问题上做出了关键选择: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现代国家建构是依靠法律完成的。现代国家建构主要面对的问题是国家与人民(社会)的关系,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并确认主权在民,这一切主要依靠宪法进行解决,因此,现代国家与法律都是政治性活动的产物。为了满足人民的独立人格诉求,必须建构服务于人民、由人民约束的公共权力机构,而法治为该建构工程提供基础保障。

最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一直强调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十八大以后,有关法治与现代国家构建的话题,逐渐凸显出来。大致可以分作三个阶段。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突出国家治理主题,强调国家制度的现代化;而二十大报告,则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标志着我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讲座的最后,葛洪义教授重申了当下中国建设现代国家的重要意义。他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中国社会进入到以交换和分工为基础的共同体建构时代,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我们的社会是否能够在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时代保持和谐与团结,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现代国家建构。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熊明辉老师分享了自己的体会,老师和同学们围绕讲座主题积极提问,葛洪义教授对每个问题都进行了详尽地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