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记法学前沿讲座暨刑法学沙龙2022年第6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2-09 点击次数:2

202212819,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法学前沿讲座暨刑法学沙龙2022年第6期在腾讯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杜宇老师主讲,主题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叶良芳老师主持,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徐万龙老师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杜宇老师指出,晚近以来的刑事立法,越来越多的程序性要素在刑法条文中被确立,并成为实体上左右犯罪成立的关键要素。这些立法例对中国刑法学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应如何整体性地理解此种立法现象,并予以概念化地提炼和阐释;二是这些程序性的犯罪构成要素与现存的教义学范畴,如诉讼条件、客观处罚条件、行政前置条件等,如何细致辨析和区分,其是否存在独立的范畴化契机与空间;三是应当如何对这类要素进行正确的体系定位。

针对上述挑战与问题,杜宇老师结合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首先提出,刑法中具有程序性特征的实体构成要素,具有独立的概念化空间,应当被定义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其次,杜宇老师总结了这类要素的基本特征,即具有程序性、补正性、复合性。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明确了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与诉讼条件、行政前置性条件等既存范畴概念之间的区别。最后,杜宇老师认为,这类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上的体系定位应是客观不法的内在构成要素,不能归入客观处罚条件中。这种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并非仅具证明指示功能的程序性要素,而是在犯罪成立体系中具有实体裁判机能的要素。

在与谈环节,高艳东老师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基本赞同了杜宇教授的报告观点。同时,针对主题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徐万龙老师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高度评价了杜宇教授的报告,认为切入角度精细、问题意识突出,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对本土问题进行了融贯性思考,内容分析兼具批判性和建构性并重。另外,针对讲座主题,他认为,在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中,最重要的是其能否对于法益侵害的有无和程度产生影响,但这一影响很难被现实化证明。

在自由提问环节,在座的听众提出不少犀利的问题,诸如逃税罪第四款规定中的但书内容,是否属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逃税罪第四款规定也是一个出罪要素,这是否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冲突?在出罪方面,该款规定的三项义务的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在构罪方面,这三项义务的不履行是否也需要同时具备?能否认为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能够更好地解决这类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在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将这类条款理解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哪种更加有利?对此,杜宇教授不仅给出了精深而细致的回答,还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总结环节,叶良芳教授指出杜宇教授的报告中问题聚焦、切口巧妙、角度新颖、论证合理,娓娓道来,辨析入微,旁征博引,对不同的犯罪论体系运用游刃有余,足见其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同时,叶良芳教授也对两位与谈老师以及参会的各位老师、同学们表达了感谢。本次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

袁玉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