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2)平行论坛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创中国法学研究新局面”主题发言
发布者:王若竞  发布日期:2022-11-30 点击次数:10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健

发言主题:究心细读,注意措辞

发言要点:

首先是用词的变化,在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同时使用了国家和强国两个词语,包括标题在内的二十处使用的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但有五处表述为强国

其次是二十大报告中结构性变化比较突出的三个内容。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不仅仅体现了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视,更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五部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表明人才和制度是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第十一部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十四个坚持中的一个坚持。

三是依法治国论述的细微差异。依法治国在工作部署和要求两方面中使用的用语是不一样的,通过文献的梳理会发现,1997年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2021年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全面推进这三个词组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顶层设计,极大地丰富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概念的内涵。十九大报告中也同时使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两种表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些用语上细微的差异,蕴含不同的意味,需要在阅读学习文件时细细体会。

最后,“两个结合”中“务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所列举的内容对应了当今治国理政实践的主要领域,也为我们如何在各个领域中实现“结合”提供了方向和指引。一是要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二是要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四观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张高度融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不绝的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地赋予中国理论和中国特色。这为今天的法学研究及整个理论研究提出了重大课题,也是二十大报告中作出的一个重大论断。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胡玉鸿

发言主题: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

发言要点:

在二十大报告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高频词。如何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二十大报告阐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此选取“制度化的法治保障”进行论述。

首先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必须依靠法治保障的原因。第一,民主本身就是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需要以法律特别是宪法加以保障。第二,民主表明人民拥有当家做主的政治法律地位。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让渡,必须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予以明确。第三,民主在政治和社会实践方面需要宪法和法律授予权利。最后,民主在社会生活当中表现为人民群众为了维系权利和利益提出的的正当诉求,搭建沟通民意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性。

其次是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法治载体。法治载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提供制度基础,使得民主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践。此外还有民主协商制度,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必须采取的运作方式,以商量为形式,以真实为追求,以共识为目标,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最后是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中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第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推进进程当中,必须要去除民主运作过程当中的人治因素,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需要通过法治防范“大民主”和非理性的制度设置。从法治上对涉及到非理性的民主表达和民主诉求加以矫正。第三,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大多数人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少数人的保护。尊重少数人的意见,防范多数人暴政。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前红

发言主题:关于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的思考

发言要点:

在二十大报告中,有几个重要的问题,分别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与全过程民主的问题,还有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问题。

其中,对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问题,从宪法的方式和思维去看,宪法为自我革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第一,宪法本身是革命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我革命不同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它是一种自我进化,自我革新,自我提升。第二,2018年修宪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为党实行自我革命、创造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据。第三,人民民主的问题和自我革命的问题构成关联,自我革命会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加真实有效;而人民民主充分开展,包括全过程民主充分的实践,为我们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外在的动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笑侠

发言主题:二十大报告的新判断与学习感想

发言要点:

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法治的措辞和第七章的单独安排,为我国法治发展提出了新目标,对法学理论研究提出新课题。这里着重围绕两个新判断进行阐述:一是对目前我国法治的总结性判断,即全面依法治国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二是对法治重要性地位的新提法,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两个判断正面回答了理论界在十八大至十九大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

结合这两个判断,我有以下几点感想。一、全面依法治国中“全面”的意义:在二十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已经覆盖到了管党治党、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民生、军队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从而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难度决定了这是一场深刻革命:不仅是基于目前的现实状况,也是基于中国几千年来缺少法治传统的历史。需要下大决心,进行深刻革命。三、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现代化的诸多特征中,很关键的是法治化,所以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现代化国家建设,这个“轨道”要铺得全面、要纵横交错,才能建成现代化国家。四、如何将法治的国家本位与人民本位有机地结合起来:受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在强调国家主义时,很容易疏忽人民立场;而在强调人民立场时,又很容易侧重于抽象的人民,而忽略具体的公民个人权利。我们应当吸取历史的教训,在人民立场上将法治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建成真正重视人民和人权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