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泮伟江
发言主题:《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和风险社会的治理之间结合和关系》
发言要点:
新冠疫情以来,我们又一次对风险社会有了更为深刻的意识。在新的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视角下,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推进中国风险社会法学理论完善?以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为指导,通过回顾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应该在国家各个方面所有的领域贯彻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这同样适用于风险社会的治理。
实际上我们可以把风险社会分为两种状态,一种非常状态,另外一种是常规的状态。由此,风险社会就分成了非常规状态的风险社会和常规状态的风险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就应该既覆盖到非常规风险社会的治理,也要覆盖到常规状态的风险社会治理,以及常规风险社会如何与非常规的风险社会相互转化等三个方面。
非常规的风险社会是指风险已经发生,而且在放大蔓延到全社会。此时往往需要非常规的干预措施,政府会获得在常规的社会状态下更大的处置的权利。在该种情况下,我们依旧应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此时全面依法治国是有收缩的,但是收缩一定是会有下限的。非常规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应该围绕以下构建理论体系:
第一,非常规下政府超常规的权利行使,需要宪法上的比例选择。原常规状态下程序性的制约和设计,在非常规状态下可能要打破。需要讨论研究的是:非常规状态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它的最低限度的内核在哪里?
第二,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角度来讲,当把风险因素纳入考虑,是否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内涵带来新的因素?答案是有的,就是在常规状态下区分风险和危险。危险是客观的,我们可能要最大限度避免危险。但是,风险与人的决策结合在一起,可能是无法消灭的。由此,如何形成风险因素引入后的社会治理,便凸显出了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一个相对明晰的界限,即我们不是为了社会的安全,就舍弃了自由、发展和创新,否则社会的活力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九大的报告和二十大报告就越来越强调和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如何切换常规的状态和例外状态?我们不能把常规状态例外化,变成例外状态;也不能把例外状态常规化,变成常规状态。所以在风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中,有必要去思考常规和例外之间的关系和转换的处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宋杰
发言主题:《重视国际犯罪的功能》
发言要点:
一、国际犯罪与法律障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障碍是国家法律战中的常态。而国家之间的法律战基本上在两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是进入国内法的法律障碍,第二个层面是进入国际法的法律障碍。如果我们继续延续传统的应对思路,仅从政治外交层面思考这个问题,在未来法律战的形态越来越多、进入国际犯罪的法律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在整个外交战略上、整个涉外法治上都难以走的很远。
二、国际犯罪实际上能攻能防。从攻的角度来说,一是作为我们介入国际事务的有力手段,以国际犯罪为由来接入,作为一个大国,怎么样合法地介入国际事务,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合法性的表现是攻。从防的角度来看,当其他的国家以国际犯罪对某些国家发生攻击的时候,被攻击对象不能只在政治外交层面做表现。我们一定要改变认识:国际犯罪一定是兼攻防兼备的。
三、在此前提下,需要进行转变:一是理念的转变。我们对国际犯罪要有如此转变,一定要认识到国际犯罪是一个法律攻击。更进一步的转变是立法上的转变,我们现在立法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例如杀人这种犯罪行为,在不同的犯罪背景下、不同的状态下可以构成战争罪、反人类罪或灭种罪;但是在我国只能构成一个普通的杀人罪,众所周知,普通的杀人罪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界定中都是普通犯罪,而不是一个国际犯罪。但是,战斗罪、反人类罪、灭种罪一定是严重的国际犯罪。
我们在立法上一定要把国际犯罪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在立法中体现为要有层次感,首先哪些是最严重的国际犯罪,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现在公认的是四种: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种罪、侵略罪。其次是海盗罪此类罪行也需要我们考虑。由此,我们要建立层次感,在层次感下分批、分步骤地解决此类问题,否则我们在国际关系中会较为被动。
一个国家的刑法真正成功的可能性在于:充分考虑其涉外的适用,所谓要考虑具体情况,即人或利益在何处,刑法就能适用何处。但是要实现该种可能性,仅靠国际法的学者是难以做到的,仅靠国内法的学者也是难以达成的,因此两者必须联合起来,分别从攻防的角度来解决这其中的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童志锋
发言主题:《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
发言要点:
什么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提“社会治理”到“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时,还是比较聚焦于某个方面。而到“全面推进国家各个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第五个现代化,转变了以往更多强调经济的现代化概念,成为了一个很全面的现代化概念。关于中国式,毫无疑问的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一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是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此外,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移,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下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也非常具有挑战。
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未来重点发展的方向方面,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推进: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事业现代化的水平。社会治理的重点主要在社会民生领域。要在教育、社保、医疗卫生体系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必须有所提升、完善。特别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特殊权益保障法、公益慈善和社会组织法等社会领域立法方面需要强化。
依法推进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显然是社会治理现代化中非重要的部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要强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等。就该部分,还具有较大提升空间。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机制建设,包括社会规范体系的建设和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等。
依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是未来建设发展的重点。必须将基层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当然,也包括其他方面,如深化城乡社区的依法治理、村级的议事协商制度、村级的事务阳光工程方面、法治乡村建设、群众基层自治规范性建设等。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也是近些年重点的工作,但是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在未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当前工作初具成效,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部分条例的制定出台,但目前网络上存在的饭圈等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进一步治理。
从重点工作角度,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加强和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因此,健康中国建设中要重视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就该方面目前已推出诸项举措,如在特殊群体、儿童、老人等脆弱人群的权益保护方面,但亟需完善的是,要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到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中。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王健
发言主题:《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发言要点: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反垄断法》的修正草案于今年6月24日二审通过。我本次主要讲一下其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与以往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多处不同。然而在对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的检察业务进行部署之后的三个月内都没有产生具体的第一案,说明其中仍存在着有待研究的问题。
与国外相关制度相比,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之处。英国的“超级控诉制度”将起诉主体局限于消费者协会;德国则将主体由消费者协会转为行业协会;美国则有着父权诉讼和集体诉讼两种相关诉讼制度;匈牙利规定了竞争执法机构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两个起诉主体;澳大利亚规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代表私人提起民事诉讼。与之相比,我国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特色体现在诉讼主体的限制层面,即仅能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起而未授权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提起。
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四大检察业务之一,试点于2015年,正式确立于2017年。最初仅局限于四个领域,但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明确和地方人大颁布相关决定,使得“等内”向“等外”的扩展越来越多并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进一步扩展了其领域,并且在我国当前反垄断诉讼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下,赋予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或者消费者单独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存在的困难。
此次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的自身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诉讼主体限于人民检察院,不同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的多元主体;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提起;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而非补充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重点明确;对于特殊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直接办理;对于部分企业可以先督促整改,再提起诉讼;遵循反垄断民事案件管辖要求处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点即要注意检察院和执法机构、人民法院、社会公众的衔接机制。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 李庆真
发言主题:《乡村基层治理中的“三治”现代化的新思路》
发言要点:
关于这个话题我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中国式现代化科学内涵的解读,重点说明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在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我国人口巨大,内部差异也特别大,不平衡问题显著突出,由此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有一个法治的重要制度保障。而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最核心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
第二个前提是结合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以及张文显教授最新的一篇文章,即论坛第四环节题目的主题——“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新道路”,我将对中国当前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路。良法善治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愿望,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我国乡村实现。在乡村难以实现的原因是“法”同百姓的距离依旧存在。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将“法”落地、下放到基层,这是关键问题,也是挑战。
第二,要扎根中国传统以实现中国现代化法治的建设。在新时代如何把中国传统乡村自治的基础结合起来?例如浙江省“新乡贤”的基层文化建设,很多县级统战部门都已经把本地的乡贤作为参事会、理事会、联合会的重要成员,并带来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问题是要体现良法善治对老百姓的满足程度,解决停留在形式上的问题,我认为可能需要考虑到以下要点:
1. 需要有一个统领的机构。目前的乡村治理中法治距离百姓较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成本较高,即维权成本高。由于其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到位,在维权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障碍,由此统领机构的建立较为必要。具体来说,个人认为统领机构可以由乡镇党委一级统领,在“三治”层面上的具体明确分工下沉于村级。
2. 如何利用我国乡村自有传统。中国现代化法治要立足于中国的传统,例如乡规民约、乡贤文化等,充分利用焕活有助于提升良法善治实现的效果。
3. 在法治目标实现不仅要有序,而且应当充满活力。此外,技术也不容忽视。目前乡村数字化建设已经卓有成效,例如法制化的平安乡村建设都已经数据指标化,具体到位。配合目前已有建设进度,结合数字乡村建设,应继续坚持把数字技术融入“三治”之中。
以上几点结合能够助于实现建设新时代法治的终极目标,实现良法善治,满足人民的最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