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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我国法治的突破与发展——记国际法沙龙2023年第1期
发布者:王晶  发布日期:2023-03-07 点击次数:10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我国法治的突破与发展——记国际法沙龙2023年第1期

20232月24日下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3年第1期“国际法沙龙”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沙龙由国际法所马光老师主持。本次沙龙很荣幸邀请到海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韩龙教授主讲,主题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我国法治的突破与发展”。

讲座开始,韩龙教授介绍了海南自贸港的意涵,《海南自贸港法》是共和国历史上为在一个地区改革开放在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对我国法治形成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与发展。此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一、创设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二、创立自贸港法规制定权与下方中央管理权;三、确立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经贸制度。

第一部分,韩龙教授讲述了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创设的必要性。海南自贸港是国家在海南岛实行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经贸规则的特殊区域,旨在打造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标杆、新高地和新格局,建立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为高水平开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为什么说《海南自贸港法》创设了一个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呢?海南自贸港要实行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开放,原有的法律体系难以满足需要,因此,需要构建一套不同于内地的经贸规则。随后,韩龙教授介绍了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为《海南自贸港法》和自贸港法规双层构造,上层为《海南自贸港法》,下层为自贸港法规与央地配套规定。韩龙教授强调,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综合或融合性的特点,需要与时俱进,吸收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新成果。此外,韩龙教授还阐释了《海南自贸港法》在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与寓意。《海南自贸港法》处于整个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的顶端,是这一体系的基础和基石,为海南自贸港法规和央地配套规定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具体制度配套出台和细化落实。

第二部分,韩龙教授首先讲述了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及其影响,着重介绍了《海南自贸港法》第10条。依据《立法法》,海南省有三类立法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海南自贸港法》第10条第2款与第3款的区别,亦即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与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区别,前者为“变通法律法规”,后者为“制定自贸港法规”,这一区别对于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具有深刻影响。其一,《海南自贸港法》第一次将涉及中央立法事权的权力赋予了海南省,使得海南具有足够的制度创制权限,以满足自贸港刚水平开放的需要。其二,《海南自贸港法》作为特别法有重大影响。随后,韩龙教授讲述了下放中央管理职权及其影响。中央对自贸港授权依《自贸港法》第7条即可,反映了《海南自贸港法》下放国务院管理职权的广泛性和海南自贸港获得授权的便利性,以便更好地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在本部分的最后,韩龙教授阐述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授予海南省有关经济工作的职权,提高建设自贸港的自主权,调动海南改革开放的积极性,有利于自贸港法律法规的落实。

第三部分,韩龙教授强调,《海南自贸港法》创立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与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目的在于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实行以贸易投资为重点的系统性高水平开放。之所以是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而非开放水平,是因为开放形态是开放内容呈现出的形式和发展态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水平,还包括激励、保障措施在内的多种元素。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和开放呈现的形态为:系统性开放。随后,韩龙教授选取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展现何为系统性高水平开放。在贸易领域以货物贸易为例,一是禁限清单之外,“一线”放开,货物进出口自由,二是货物贸易的税收优惠。在投资领域,则体现为优化投资与营商环境,例如:承诺即入制、放款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在自由交流环节,韩龙教授一一耐心解答了大家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创设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的有关问题,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

 

符艺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