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分论坛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主题发言
发布者:孙佳辰  发布日期:2023-12-04 点击次数:10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法学体系建设应当科学地归纳不同类型的法学知识,构建能够体现中国特色、传递中国声音、弘扬中国精神、展现中国气派的法学知识体系。

2023118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以“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其中分论坛的主题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此次分论坛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莫纪宏教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侯学宾教授、朱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郑玉双副教授、孙海波副教授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郑磊教授、郭栋研究员、张帆副教授、彭巍副研究员等学者开展研讨。



第一单元

葛洪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

主持要点:

本分论坛的主题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出席会议的主要是承担教育部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课题的各方参与者,此次进行交流的机会珍贵且重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体系研究”这5个课题组需要各方协商、协调运作,有助于课题更好地开展。


黄文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主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

发言要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确立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明了新思路、新方向、新路径,提供了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对这一知识体系建构具有立根塑魂、立柱架梁的功能。

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功能、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引领功能、法学范畴体系构建的奠基功能、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供给功能四方面,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上的多重功能。

  1.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以全新视野深化对古今中外法律现象的规律性认识,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确立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2. 现代法学知识都是以学科建置和分类的形式进行生产和传播,因此构建法学学科体系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指明了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理念思路、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提供重要思想指引。

  3. 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总结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原创性地提出了以法治体系范畴为统领的法学范畴体系,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范畴体系框架。要坚持和运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资源,推动学科自主性、原创性和时代性,构建公法学、私法学、程序法学的范畴体系。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由一系列时代性、原创性、标志性的法治理论所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大理论增量,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大量极为宝贵的基础理论资源,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学基础和部门法学理论的构建,也有助于推动法治运行学科和涉外法学理论的构建。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主题: 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发言要点:

为了真正找到一个自主法学体系构建的逻辑理路,一方面要强调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另一方面要挖掘法治背后的逻辑,精确定位法治规范的社会功能。

在过去的研究中,我们将一些不符合法治基本逻辑的东西视作法治,阻碍了法治的发展。今天我们谈创新,并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剔除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中不符合法治基本逻辑的东西,恢复法治原貌,用法治的逻辑去思考问题。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关键在于寻找一个能让法治原则在现有条件下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调整法治逻辑的坐标,剔除现有体制下不可能实现的法治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真正扩大每层次民主商议、民主决策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每层次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

所谓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首先要实用,能解决问题,纯粹的逻辑只会阻碍法学的发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是构建一套独立的概念,而是利用人类社会普遍的法治逻辑,结合自己的特点,创造能够发挥法治自身作用的条件。


柳建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主题:“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研究”课题介绍

发言要点:

 “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研究”可分为“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基本理论”、“构建以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建立具备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宪法机构理论体系”、“构建符合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理论体系”四部分。

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既是一项重大学术任务,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中国宪法为坐标,立足中国宪法实践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宪法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要在法理上立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思想精神落实到宪法学知识体系中,要增加和补充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所缺少的内容,也要修正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中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一致的地方。

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党依宪执政大政方针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党对宪法工作实现全面领导的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政策、党内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的法理联系,宪法追责以及合宪性审查。


郑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委员、教授

发言主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实践谱系

发言要点:

一是论证实践和自主知识体系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实践和自主知识体系的关系;内部关系,即四个阶段之间的关系。对此瑶做两项工作,系统阐述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跨时期的实践谱系和专题概括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实践逻辑和逻辑方法。实践逻辑包含三部分:一个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来源于中国法治实践,这是实践逻辑的需求之维;一个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生成并且形成于实践,这是实践逻辑的中国化之维;再一个是从开放性的角度来讲,它仍然是在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过程中的,是开放而不是闭合的体系。实践方法包括“两横一纵”三方面:描述各时期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背景;凝练同时期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各种命题、概念、范畴,构建起这个体系;概括出内容上能贯通各个时期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实践谱系。

二是具体地讲脉络谱系或者内容谱系。各时期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同程度呈现出的体系性,是该时期的实践体系;各时期之间前后相承的知识脉络,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百年沿革的脉络谱系:第一,在宏观层面,伴随着法治战略目标、治国方略的不断提升,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愿景持续升格。第二,在中观层面,伴随着法治实践的格局不断拓展,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构持续饱满。第三,在微观层面,伴随着法治实践的效果不断落实,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措施持续精细。


张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法治建设实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积累

发言要点:

部分主题是研究知识体系里知识的概念、命题、范畴、运用、制度等是如何产生于一个特定的时期。概念和相关的知识是和特定历史时期要解决的问题相融合衔接的。我们双线并行去提炼概念范畴,这些概念范畴帮助我们选取具体的实践事实。同时这个过程也会有助于形成一些之前忽视的概念范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这部分不像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描述。但其实践相当丰富,且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想法是去翻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新时代以来的法制日报,寻找其中重要的法治实践,思考这些法治实践是否会产生某种法治概念、范畴、原则、制度、理论,并从文本中提炼出来。


彭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发言主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实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探索

发言要点:

本课题的研究目标是系统梳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容,并以当代中国法学的视角对这些内容予以解读和评价。

第一,整体思路,每一部分都有时代背景和实践逻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时代背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实践逻辑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实际相结合,领导人民开启了法治建设的伟大探索。第二,从六个方面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实践的具体内容进行展开:法治的属性、意义和方略的内容,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第三,对这个时期的主要发展概况做一个总体的概述和评价。如中国共产党初步探索了通过法律法规保障革命成果、通过制定宪法性法律文件建立政权、以法律制度确立和保障人民民主、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


郭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发言主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融通策略

发言要点: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构的自主逻辑是不同的。自然科学的核心技术是讨不来、买不来、也抢不来的,每个国家都视作珍宝;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都在乐此不疲地推销自己社会科学的理论、制度、体制。为什么?事出反常必有妖,是我们思考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问题的由来。

自主对于自然科学提出的要求旨在强调过程意义上的自主研发,而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指的是成果呈现意义上的自主。对于社会科学来讲,我们建构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不是要解决“卡脖子”的问题,而是要实现“去干扰”的目的。由此引出了两个概念,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后发带来更多的是劣势。因为越是后发,受到的干扰越多,需要融通的任务越复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难度在于社会科学的发展逻辑和自然科学发展逻辑不同。自然科学的发展逻辑是线性的、向前的;而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发展逻辑是融通的,即古今中西的融会贯通。对于中国,需要融通的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国传统和西方传统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需要融通的因素非常复杂。



第二单元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主持要点:

当前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是纵横交错的,我认为在研究该问题时,应用唯物史观进行分析。回顾制度的发展,可以发现制度并非凭空产生,变革亦是如此,如果没有经济基础的变化,制度的变革是无法产生的,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我们应关注古代社会的传统法治为什么在清末明初发生颠覆性改变,以及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到现在产生变化背后的原因。同时需要关注制度对经济的作用,制度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最后促进的经济发展,所以反作用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需要我们沿着这个主线继续研究。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发言要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二十大报告的这些精神,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必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之中,以塑造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民族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本项目主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一,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研究中国传统法学的历史演进。中国传统法学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演进,蕴含着丰富的法学智慧,从不同的角度梳理中国传统法学的历史变迁,本身就是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也是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第二,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研究中国传统法学的基本形态。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四种形态的中国传统法学,它们分别是:以律为基础的律法之学、以礼为基础的礼法之学、以经为基础的经法之学、以政为基础的政法之学。

第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系列重要概念与命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强大的生命力,它所蕴含的一系列理念、概念、命题,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以融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吴思远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十大命题

发言要点:

我们希望能在法治层面探讨如何把以下十个命题挖掘好、实践好。一是把“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融入涉外法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中;二是结合“六合同风、四海一家”大一统传统,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三是“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找到它和当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连接点;四是将“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和当下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论相结合;五是找到“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和法治思想的结合点;六是坚持“法不阿贵、绳不扰曲、刑无等级”的正义追求;七是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道德操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八是在实践中坚持“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九是处理好“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十是弘扬“亲仁善邻,协和万邦,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外交之道。


王静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

发言要点:

中华传统文化到底能够给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什么样的资源?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到底转化的是什么?什么是优秀的?创新发展和构建都是“新”,这个“新”的历史背景到底是什么?我们要以什么样的路径去转化传统法的资源?以及转化的方法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因。针对以上问题,在挖掘传统的过程中要注重说理,注重实证研究;要立足于国情,做到制度和社会的互动,回顾过去,把握未来。



周小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副研究员

发言主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学的历史与实践

发言要点:

第一,法律学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学有六种形态,除礼法学、经法学、政法学、讼学和法医学之外,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学。因为法律学是部门法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其精神同样也是法治学的动力源泉。第二,法律学的价值。我国法律体系参照苏联和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搭建而成,以法律部门为区分,涵盖基础法学、宪政法学、民商法学、刑事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新兴法学等领域。这些领域共同构成了法学学术新体系的基础,而法律学就是建构法学学术新体系的基石。如何将传统优秀法律学知识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相结合,提炼自主精神、发挥知识作用,彰显本土优势,对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意义重大。第三,法律学的创新研究。从制定法,判例法(包括研究判例的著述成果),律学研究,法律注释学,法律人物,法律教育(包括法学观,法学思想),以及对后世的延续与影响,这几个方面进行挖掘、整理和分析。



孙海波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发言要点:

第一,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形态问题,我认为包括儒家、道家、法家的一些理论学说以及司法判例。第二,中国法学的自主性仍有待探究,我国学界对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尚未构成统一的共识。第三,对于如何在当下的中国把传统的东西转化到现代法律体系中,我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规划中。在法律存在道德缺陷,或者法律缺位的时候,法官可以通过对传统的道德文化进行解释建构,形成一套关于法律的原则,以此作为裁判的根据。



郑玉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要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学形态,并不是具体的传统法律事件或者制度形态本身,而是在长久的制度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实践的影响,可以基于现代法律实践的需求,甚至是重构传统的法学形态建构框架。在理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学形态时,也可以结合现代视角,建构出一个双重的环境——合法性的环境和价值的环境。合法性环境就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下,结合相关制度背景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执法司法的要求,重构当时所作实践。价值环境不是恢复传统的价值,而是把它还原成古今相通的某种特定的价值环境。


张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建构综合性的中国法学通史

发言要点:

对于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研究中国传统法学的历史演进的课题,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摒弃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说明传统法学的发展历程和基本脉络,彰显中国法学的主体性、民族性、时代性、原创性、规律性和融通性。建构综合性的中国法学通史,需要以时间为线索,全面呈现中国传统法学的整体变迁,涵盖如下内容: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诞生(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昌盛(唐朝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宋元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衰落(明清时期)、中国近代法学的成长(清末至中华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创立(党的十八大以后至今)。重点展现法律文化在历史性变迁中的深厚沉淀、深刻底蕴与深化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提供历史观照。


刘译元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法治学及其历史资源

发言要点:

法治学的基本问题范畴主要包括了法治的概念界定、法治的价值以及当今社会如何实现法治。第一,理论方面的历史资源。在历史上法家的法治学说中有一些因素,仍可以为我们继承,管仲、韩非都提出很多关于法治的学说理论,对今天的法治学的创建有重要的意义。例如,管仲:“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韩非:“法不阿贵,绳

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

遗匹夫。”相对于儒家的复古,法家的官僚政治以及技术更符合历史进步的方向。儒家的“有治人,无治法”“民为邦本”等也都是今天可以吸收的资源。

第二,实践方面的历史资源。关于现代所讲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源有:唐律疏议的立法者对立法的专深;关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源有:古代执法、司法者对执法的执著、对司法的奉献;关于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源有:御史台的制度实践;关于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源有:人才保障,法律教育,明法科、律(学)博士等实践。


朱振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

发言主题:中国法律概念体系的基本原理

发言要点:

知识是有体系的,知识大厦由具体的材料构建而成,大厦的基础我们可以把它称作概念体系,概念体系是构成整个知识体系的底层架构。如果想建立一个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那么应该从最底层的概念体系开始。接续80年代的研究,基本概念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形式化、体系化和抽象化三个方面。

我们将研究对象概括为三个方面,法律、法治、法理。法律层面研究法律规范,以及概括抽象性、普遍性、基础性的概念;法治层面研究法治运行的全过程,提炼核心概念;法理层面研究关于前二者的基本法理,以凝练基石概念,并阐释基本法律理念。总体思路是总结并梳理法律、法治、法理中的基石概念、核心概念和基本概念,寻找概念间的相互规律性,形成一个内在的系统,为法学概念体系的基本理论的研究打下基础,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底层架构。


李海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副主编

发言主题:法律学的概念体系

发言要点:

法律学的规范内涵,基本思路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比较当中,来界定法理学的概念。法律学自主概念体系的内在逻辑,就是法律学概念体系建构的基本逻辑和方法,概念体系的基本构成,渊源、体系、法律规范构成以及运行论当中的解释概念体系之间的结构关系。

法律规范渊源的概念体系:结构维度层面,将法源分成三个部分:国法、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体系。内容维度层面,对具体内容当中的特色性内容,包括背后的原理相关逻辑展开论述。位阶维度层面,包括党规国法之间的关系,国法体系内部的关系,还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规范解释的概念体系。关于法律解释体系中的自主概念,我们试图从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方面的决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中,提炼出一些具有标志性的自主概念。关于获得新内涵的传统解释方法,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下,尤其是党规、国法还有社会规范三元构成的框架下,我们尝试探索历史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赋予新的内涵,或者提炼出新的理论。


钱大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法理学概念体系

发言要点:

首先,法理学的概念体系里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判断什么是自主的,基本问题是先有知识体系还是先有概念体系。在基本问题之下,包括中国的法理学概念体系生成路径问题、本体问题和体系问题。

其次是重点的研究内容。将法治体系论作为一个基石概念,统筹具体要研究的内容。1、法律宗旨概念体系,简单概括就是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功能、宗旨;2、法律本体的概念体系,主要解决的是法律概念的性质、界限等一系列的概念与命题;3、法律价值的概念体系,就是法理学教科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能实现的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还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4、法律愿景概念体系,主要指的是法律面对新发展新技术而展现出来的愿景所构成的概念体系。


侯学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

发言主题:法治学的概念体系

发言要点:

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动态的体系,是已有的法律包括党内法规在落实到实践当中的过程。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动态创新的法治治理体系。

如何遴选不同体系的概念?在基石概念、基本概念、核心概念的基础上,还有一个判断标准:一是共享性概念,即西方和中国都有。二是升级性概念,比如我们将民主升级成全过程民主。三是全新性概念,在科技时代下,我们提出的新的问题,如数字法治。

怎么遴选,遴选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标准?首先要对一些概念进行净化,比如宪政和宪制要进行删减。其次是增容,把中国实践经验纳入进去。再次是凝练,指的是全息性概念,从实践提炼出来。最后是体系,要进行适当的判断是否要舍去,同时要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

葛洪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

总结要点:

第一,关于“自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首先是中国的,其次是法学的,总体是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的。其中的“自主”应表现为开放和自信,在这个问题上要适度的开放,在开放的基础上赋予它新的内容。

 第二,关于“知识”。知识是需要传承的。知识的特点就是可以被后人学习,如果没有人学习,就不能称之为知识。法学的自主知识的建构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建构经过历史检验的稳定的知识。

 第三,关于“体系”。体系原指各部分通过协调构成的统一整体,共同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一定涉及和现有体系的关系问题,现有的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学工作者经过努力建构起来的,它从整体上反映了中国建设的实践需要。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再去谋求新发展、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