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分论坛三“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交叉之维”主题发言
发布者:孙佳辰  发布日期:2023-12-04 点击次数:10


分论坛三的主题为“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交叉之维”。

近年来,法学学科内部二级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法理学和部门法的交叉出现了很多新成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度重视法学和其他一级学科的交叉,比如与计算机学科交叉成立数字法治研究院、与公管学科交叉成立新时代枫桥研究院,学院还专门设立了交叉法研究中心,侧重二级部门法之间的交叉。在此背景下,本次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设立以“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交叉之维”为主题的分论坛。


第一单元

霍海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要点:

本单元主题为“走向学科交叉的法学研究”,五位老师总结了法学研究中学科交叉的特点和规律,既涉及一级学科的交叉,也涉及二级学科的交叉;既涉及个人研究方面,也涉及学科建设方面。


孙笑侠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发言主题:科技法学的兴起与特征

发言要点:

科技法学的兴起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一个明显趋势。科技法学本质上不是一门课,也不是一个学科,而是一种方法论,包括教学的方法论和研究的方法论。科技法学发展至今,已经凝聚一定共识。

科技法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社会性。科技法学是方法论,而不能被视为技术性、逻辑性的神话。第二,勾连性。社会事实的勾连性导致学科的勾连性,所以跨学科就成为必要;科技法学研究的对象、领域、问题都是勾连在一起的,我们有社会经验的同志都会认同这一点。第三,系统性。从法律自创生的理论、系统论的理论来看,法律规则产生的背后必然有一个内部规律,通过内部规则的交互作用而自创生。第四,实证性。今天,科技法学的实证性与过去从案例到推理的实证性不同,也不同于社会科学田野调查的实证性。科技法学的实证性还包括数字的收集、论证推理和定量分析。第五,价值性。在任何领域和行业,法律的交叉问题都有一个核心的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既和传统法学相关,同时又要与人文学科结合来提取新的价值观。传统价值观和新的价值观需要兼备。


蒋惠岭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交叉学科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发言要点:

学科的交叉性不以交叉学科的出现为前提。交叉学科的出发点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学科交叉在人才培养方面是互利双赢的一项工作,对学生就业和所在学院的创新发展很有帮助。交叉学科建设应当在法学的原有体系上融合其他学科的应用场景,发展理论创新点。目前,交叉学科在科研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交叉学科的选择方面,目前法学与工具类学科的交叉实践相对成熟,而与职业型、应用型学科的交叉仍处于探索阶段。交叉学科建设的师资问题应当受到重视,需要抛弃拼凑式的教师队伍组建思路,真正组建起一支适应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和师资队伍。总体而言,交叉学科的发展需要通盘的规划、谋划、布局。教育部提出新文科、新工科,法学界提出新法科等,旨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法学的发展,同时也以法学助力其他学科的发展,这种设想是非常正确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学而言还是初级阶段,需要逐步看清楚、摸清楚其中的规律,在发展一定阶段之后做一些相应的规划、谋划,逐步地认清道路,尽量少走弯路,能够让法学在交叉发展当中真正地发挥相应的作用。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自科法学的出现与发展

发言要点: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问题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山大学的教授就谈到法学和系统工程的结合,法学交叉化研究在80年代甚至一度炒得很热。90年代以后,一批学者推动社科法学发展,后者成为学科交叉的一种主流。

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之外存在着第三种法学——自科法学,同样是学科交叉的重要体现。自科法学即“自然科学+法学”,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技术去研究法律现象,最经典的例子就是实证法的研究。实证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中受到广泛欢迎,最近20年,实证法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就是自科法学这类交叉学科。自科法学不仅有传统的法律实证,还包括用数据科学的方法、机器学习的方法,甚至用AI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文科人必须有一种危机意识,这种危机意识促使我们使用新方法,针对新材料去展开研究。无论是否命名,自科法学已经出现,并代表着未来法学研究的前沿方向。



陈云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开展学科交叉研究的经历与体会

发言要点:

无论是学院的学科建设还是个人的学术研究,交叉研究都是最容易出成果、最容易发现新问题的研究领域。作为较早开展研究计算机法学和人工智能方面研究的一批人,80年代起,我就开始运用模糊数学来研究、解决法律当中的模糊问题,在2001年拿到了第一个国家社科基金,并在2003年发表在《法学评论》的文章中预言,未来人类能够实现用机器来审判。在中南大学担任院长期间,我利用中南大学的医学学科优势,开展卫生法研究,拿到了教育部重大课题。中南大学在2013年设立了全国第一个卫生法学科的二级学科博士点,通过卫生法学的研究带动中南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南大学法学专业得到B+的评级。随后,我主持开展文化法研究,在中南大学设立文化法研究中心,同样获得国家重大课题,建立全国第一个文化法学科的二级学科博士点,培养的学生在文化法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结合个人经历,我认为,学科交叉不仅对个人发展和学科建设有益,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很好的渠道和方向。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发言主题:强化二级学科交叉意识

发言要点:

学科交叉包含两个层面:一级学科的交叉和二级学科的交叉。一级学科的交叉开展难度大,对平台项目要求高,光靠个人的跨学科研究远远不够。二级学科交叉需要强化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一定要发挥法理学、宪法学的基础学科的支撑作用。对基础理论的研究越少,概念性的成果供给越少,交叉研究中就越难以形成共识。第二,要明确学科意识,划清学科边界。研究对象和方法确定了知识体系的有限性,因此跨学科研究的前提是明确本学科的研究范围。第三,要确定共同研究的场域。共同研究领域涉及的是知识体系代际问题,缺少自主知识体系,就始终是用别人的话说自己的事,导致难以沟通。第四,加强数量化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相较于其他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应用数量化方法偏少。数量化研究方法是法学发展的一个方向,也是一种趋势。从其他学科的发展来看,这种数量化研究方法的应用会极大地带动这个学科的发展,我们需要在这方面补足自己的短板,不断前进。




第二单元

王勇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要点:

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中国法学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也让法学界更加关注并致力于解决中国的问题。比如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成为各个学科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不仅限于法学内部的各种学科,也包含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交叉。交叉法学的研究,很可能为我们后续的研究提供更高层次的突破。



曹志勋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发言主题:基于民诉法立场,从三个维度谈谈比较法的视野的交叉学科理解

发言要点:

第一,受学科发展状况和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即便从事多学科交叉研究,也只能把自己的研究局限在单一领域内。第二2023年国际诉讼法大会比较程序法司法”在秘鲁召开,会议涉及电子司法以及传统的司法审判等,还讨论司法AI、数字司法新进展会议共分18个单元,既包括传统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关心的内容,也涉及其他学科的内容。我国学者应当在议程的设定、具体主题的深入研究等方面做出更多贡献,把更多来自其他不同法域的交叉研究引入到相应讨论中。第三,学科内部新视角仍值得研究:比如,调解制度,这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比较紧密;再如,其他语言工具在法学中的运用;除此之外,还有此前提到的“土法班”中的民事司法鉴定,等等。


樊传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法学翻译和比较学的发展方式角度谈对法学研究相关问题的理解

发言要点:

在“法学翻译问题”和“比较法视野”上,谈两点:

1.为何阅读译作或外文文献?关键在于“越界体验”。当使用传统本土概念去描述法学问题的时候,由于概念的推理结构、概念体系是给定的,以致只能在限定的体系内发现和讨论问题。如果采取另外一个体系的语言,就会发现新视角、新问题。

2.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开展比较法研究?以陪审制为例,陪审制背后有三种司法民主理论:第一种是关注外行人的身份;第二种是衡平式的民主,关注陪审员的否决权;第三种陪审制是指协商制民主,关注陪审员评议结构。在中国语境下,是以协商式的民主去倡导陪审制的,不关注外行人身份,也不关注陪审员的否决权,而是关注陪审制的裁决规则。这就是一种语境主义的比较,因此要重视概念生发的前提。


张挺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基于比较法背景谈日本环境法交叉、交错与交融

发言要点:

交叉法的典型是环境法。以日本为比较,日本环境法的产生是交叉法的典型结果,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首先,环境法理念并非行政法所特有的。比如可持续发展是来自国际法,“原因者负担”来自经济学。其次,气候变化以及物种灭绝这些综合性的问题,现有的环境法难以综合衡量的,这需要作为独立的环境法来支撑。因此,为实现环境目标,环境法应当去整合其他部门法。

但是,交叉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一,以环境法为例,规范性和政策性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必然对现有的法律形成冲击;其二,交叉的结果会导致部门法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学科变得非常之多,大家难以达成共识。因此环境法的研究应当考虑:第一,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强调应用性。第二,注意教职对学科的影响。第三,在环境法交叉研究的同时尽可能避免碎片化,追求共识。


李世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要点:

比较法视野下的交叉法研究具有多重研究视角。之所以需要用比较法的视角,是因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所以用交叉法的视角,是因为法学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人为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是一种画地为牢的做法。然而要做比较法的研究并不容易,不仅需要掌握多门外语,还需要有发现问题的眼光。要做交叉法更难,不仅需要有两个以上部门法的知识储备,还要有打破学科壁垒的勇气。要做比较交叉法就难上加难。不过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不可能不去关注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动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任何一起纠纷的解决都需要运用不同的部门法知识,才能够获得解决。在研究刑法问题时,从刑事诉讼法的视角如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理论变迁等来分析问题,往往会得到更多启发。


钱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发言要点:

学科交叉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话语体系问题。有一些例子可供参考: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如果从博弈论也就是经济学方法来考虑,很可能得出更加恰当的处理结果。在国际贸易关系中,自贸区建设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人口方面的自由流动,贸易方面的自由流动,商品以及服务方面的自由流动。这些都是经济学上的内容,涉及如何打破人口服务贸易之间壁垒等。

国际法与其他学科交叉,关键在于能否落脚到国际法的法律框架中。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因此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如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那么中西方则都能接受。这便是法社会学研究的进路之一,但应当运用在国际法的法律框架内。



第三单元

丰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要点:

90年代前后,整个法学界内部的交叉知识供给,大多由法理学和法史学这两个基础学科来提供。而学者在法学内部的学术交叉得益于自身学校博士点的设置,如吉林大学,很多从事部门法的老师都是法理学或刑法的博士。但是随着法学教育进一步的深入发展、博士点的增多,学者们在各自专业当中的学习越发的精妙,交叉的机会相对来讲更少,所以就学科交叉谈谈心得的机会非常宝贵。


罗恬漩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明清时期群体纠纷的解决——记明嘉靖年间的一场“集体诉讼”

发言要点:

明清时期广东地区某县因上游的人砍伐树木导致下游断流,下游几大家族之间通过联姻,组合成强大的一支队伍进行诉讼,直接上诉至都察院。都察院最终决定对上游居民罚银300两。然而经我调查发现,断流跟伐木并无多少关联,最终处罚的做出是由于忌惮宗族势力由此处能看到的其实是宗族礼教的力量。广东地区地处边缘,中央集权很难全面覆盖此处,掌权者担忧发生叛乱,因此对地方民众多采用安抚而非镇压的政策,即安抚下游民众,处罚上游民众。上游民众为此坚持控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有关这场持续了四百余年的“删帖记事”研究,我标注了一张包含当地地形以及河水流域的图,并走访该地,借用亲缘便利,总体使用了交叉研究方法,目前初有成果,还在研究进行中。


蔡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论刑法学中的跨学科研究——一个系统论的视角

发言要点:

刑法学,包括立法、体系的建构法律解释其实都是刑法体系内部的运作,也就是刑法内部一个自我观察的视角,但这种自我观察的视角存在盲点。因此须借用卢曼的系统论去观察刑法在运作过程中和其他领域的互动采用该系统论视角观察刑法有两个优势:首先,这种观察可以为刑法和刑法学提供一个自我反思的理论工具。其次,这样一个外部观察的结论,有可能在遵循刑法自身运行逻辑前提下将得出的结论运用到法律实践,如立法和司法,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遵循刑法的自身运作逻辑。

那么,遵循刑法自身运作逻辑,采用系统论的视角可以进一步得出,刑法系统要想更好地发挥稳定社会的规范性期待的功能,一方面要保持独立性,排除政治系统或其他系统对于刑法系统的运作的随意的干扰另一方面要在认知上保持开放性,避免造成刑法系统对周围环境丧失敏感性,影响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



黄茂醌烟台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发言主题:利益平衡视角下终本执行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

发言要点:

研究诉讼必须回归到具体的法条,我写终本执行和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根本原因是这两个制度都颇受瞩目譬如去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究竟应不应该作为独立的制度来入法学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其次的原因是国家层面的,需要尽快制定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文件前述提及的两个文件引发了我对于终本执行和个人破产制度之间如何进行有效衔接思考。

二者衔接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原因如下:1、执行和破产本身就是法科的一体两面,从历史角度本身就有内在的衔接需求。 2、从实践层面来说,终本执行无论是否入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都会作为我国法院应对执行难的一种应对机制而存在,所以它衔接的必要性仍然有。3、破产之前关于执行和破产衔接主要是集中在企业破产法领域,个人破产虽然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破产法还,但是内在法也是一致的。4、《执行法草案》第82条明确规定,法院可依据职权将终本案件直接转入破产,此处为之后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提供了机会。


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主题:民法中的自助行为及其限度——兼及不当自助行为所致民刑交叉问题

发言要点:

《民法典》新增1177条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其实社会生活中有很多的案件涉及自助行为,譬如在餐厅用餐时逃单,如果商家此时寻求法院帮助显然是来不及的;再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协商一致明日去法院解决问题,此时债权人担心债务人逃跑,将债务人非法拘禁,债务人选择跳窗,结果因此受伤。以上种种都是真实的案件,这些案件既涉及民事,有可能还涉及刑事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涉及民刑交叉问题,过往法律界观点普遍认为,如果民事上合法,一般不认为是刑事犯罪在程序上来说也往往是先刑后民。然而,自助行为不同于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的场合下刑法的介入要谨慎,在评价时应当先适用民法再适用刑法,如果不符合民法上自助行为的要求,当然不进行到刑事领域。


徐清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要点:

乡绅自治下同样面临与中央权力的碰撞问题或者交界问题、边界问题。一是都察,都察院模式是中国国家治理当中非常传统的监督制度,它解释了中央的权利怎么去监督地方,尤其如明清盛的乡绅自治,以及监督如何细化的问题;二是常态与非常态两种不同情况如何去监督。很明显,在乡绅自治下常态监督非常困难,而非常态监督较为常见,非常态监督最常见的形式如上访、上告,但是,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不受理非常态监督的案件的。

罗恬漩教授这篇报告非常好地开发出关于中国的中央地方一些传统的、现代的、紧迫的问题,即常态与非常态监督间如何共同作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碰撞怎么化解,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郭晔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要点:

怎样解决刑法子系统面临理论焦虑的问题,如何去吸收外在的知识,使刑法能和其他的学科产生交叉,是一个长久以来的正义性问题。在长期的理论争论中,尤其是法教育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中,或许系统论的观点有助于逐渐解答这个问题

结合蔡教授在文章当中提到的法治系统、法律系统和社会系统我有两点认识一是法治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具有一种必然连接性,二者并不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是子系统和大系统,或者子系统到分系统再到更高阶整体系统的关系。因此我们的法治系统就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一定的回应;二是法治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又具有一种相对的独立性,我们必须在锋利中求得生存,也必须在开放中求得一种生命的成长;三是法治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有相互生成性,在封闭和开放之间我们或许能够获得一种理论的成长,而这个恰恰是交叉法学的魅力所在,也是它美好的未来所在。


李海龙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评议要点

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层次有如下感想从宏观来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助行为的空间是否会越来越小,譬如,在超市和人发生争端,因为有监控摄像头的存在,可以暂时让当事人离场,这就牵涉到一个更大的领域,今天的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对法学的影响就中观而言,在研究商法和证券法过程当中,有很多的问题会涉及公法领域,可能会借助行为经济学乃至政治学来研究;就微观的层次而言,商法和其他的学科也会产生一定的交叉,例如刚才单院长讲的民法和刑法的交叉,证券法里也存在这个问题,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虚假阐述增加,跟刑法的关系都非常密切。


张传玺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评议要点

罗恬漩老师文章讲的是明清时期持续几百年的一场集体诉讼,对民事集体诉求解决进行了剖析,个人认为,罗老师的研究可能比较近似于社会学的田野研究,又结合了法治学和历史学研究,从史料考证的角度对主题进行分析。现在我们研究法律史主要从史料和解读的角度去进行研究,虽然罗老师可能不是研究法律史的,但是她的研究方法对我们法史学者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不管是什么主题的田野研究,只有更深入到真实世界,可能才更能够挖掘真实世界。比如地理学的研究当中有所谓地理第一性的问题,一个地方的经济特点,社会文化,包括纠纷的解决途径肯定跟地方的民俗风情、地方环境有直接关系;另外蔡仙老师的文章从系统论的角度去看待刑法学的发展,该系统性的视角在法学研究当中甚至于在整个社会科学研究当中,都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启示。


李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评议要点

结合黄茂醌老师文章的内容以及这一单元的主题交叉法学的研究,我有如下几点看法。一是为什么要交叉?我们本身并不是为了交叉而交叉,交叉的目的是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刚才黄老师也提到,他之所以考虑这个选题,初衷是终本执行和个人破产这两个问题的热度很高,我想这可能只是一方面的原因,因为这两个问题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需要二者顺畅连接 的必要性,从而去解决强制执行中一些难题。二是如何交叉?从法院选择的角度来说,因为个人破产具有低收益性、高负面性,以及审理难度比较大,导致法院适用的意愿较低。三是二者没有顺畅衔接上主要问题在于法院。四是在终本执行与个人破产的衔接上,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我在此处考虑到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而不同于黄老师文章中提到的利益衡平。


徐万龙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

评议要点

在一个现代社会之中分工是一个大的趋势,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精细,分工越来越明确的情况之下,为什么在法学学科尤其在刑法学之中却要提倡交叉?一是外在理由,即交叉法研究确有好处,如蔡仙老师提到交叉法研究具有自我反思的功能,交叉法研究可以让学者不被刑法学既有的话语、概念、原则所规训,他会产生一个质疑,“凭什么”,正是这个“凭什么”,可以帮助我们去检视和反思刑法学者已经早已习以为常的内容,而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拓宽知识的边界。

二是内在理由,刑法规范具有后置性,所处理的是已经被前置法所包裹着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刑法自然一方面要把事实纳入考量,另一方面思考前置法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价值取向是什么,刑法作为后置法原则上予以尊重刑法的规范还具有开放性,这个开放性决定了在判断罪和非罪的时候,当然要去考虑前置法的规定;刑法规范还具有一种不足性,单靠刑法是无法处理全部的社会问题的,必须和前置法相互配合交流。无论出于外在的理由还是出于内在的理由,刑法学研究都要进行交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