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远:《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和方式——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上的发言
发布者:孙佳辰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次数:10


2023118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


各位嘉宾、各位同行:

大家上午好!

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和方式”。这个选题看似与本次论坛的主题“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不直接关联,但实际上二者关系密切。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为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这也使得该主题引起了学界广泛而热切的关注。选择这个题目另一原因,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要把这些内容在今天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全部展开是不现实的,因此我选择了“修改的方向和方式”这么一个概括和宏观的问题,向大家汇报我的一些初步的想法

就修改的基本方向和方式而言,可以概括为:应当在总结以往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经验的基础上,聚焦中国现实的问题以及新时代对刑事程序的更高目标,以推进我们国家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我认为,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和方式。

具体而言,修改的方向和方式这两个问题需要分别展开。先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开始到后面的历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总体发展方向,可以用三句话对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进行相应的总结:第一,刑事诉讼越来越文明;第二,刑事诉讼越来越规范;第三,刑事诉讼越来越科学。这应该成为这次修改的方向。

第一,刑事诉讼越来越文明。什么是越来越文明呢?我们都知道,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都会经历一个过程,就是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刑事诉讼的文明,含义很丰富,其中,当事人,尤其是被指控之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是诉讼文明的重要内容。现的刑事诉讼特别强调当事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当事人既不作为刑事诉讼的对象,更不作为刑讯逼供等方式的对象,而是作为权利主体存在,这就是一个文明的发展过程。因此,刑事诉讼的修改过程就是权利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权利保障的力度不断加强的过程,这个趋势就是越来越文明。

第二,刑事诉讼越来越规范。什么叫越来越规范呢?规范主要指的是我们职权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受到刑事诉讼规则的有效约束。从制定《刑事诉讼法》那天开始,《刑事诉讼法》就是对职权机关的约束。在我看来,每次修改都是对这个约束不断的强化,想要任性、任意地办案越来越难,这个也是一个基本的趋势。

第三,刑事诉讼越来越科学。这更好理解了,刑事诉讼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是很敏感的,把相关的内容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之中,是一项较为紧迫的、需要不断加强的工作。现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化社会等很多方面的技术内容,尤其是数字化社会的内容,对于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迫切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怎么来适应这个发展,这也是一个基本的方向。在我看来,这个基本的方向应当成为我们的修改中所必须坚持的,不能彷徨,更不能倒退。

第二个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式。我们知道,之前的三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都是全面修改。当然,2018年的修改相比1996年的修改和2012年的修改,全面性可能有所差异。因为2018年的修改,我经常把它称之为是一个“应急性的修改”。很多内容,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那次修改中基本没有体现,这是很遗憾的。相对而言,2018年的修改全面性有限。所以在这次修改中,我们应该如何修改一个是“全面性的问题”。在我看来,“全面性的问题”是诉讼法学界很容易产生分歧的。有些学者特别倾向于刑事诉讼法典化,民法典之后,刑法学界有人提出要法典化,刑事诉讼也有人提出要法典化。这是一种“毕其功于一役”、想把所有的问题在一次修改予以全面解决的思路。这种修改方式有其道理所在。在刑法修改中,由于某一类罪、某几类罪的修改与其他部分可能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可以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不断进行修改。而《刑事诉讼法》是操作之法、程序之法,因此其修改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改。在这个意义上,考虑全面修改的思路确实有道理,但是我们也要总结,作为操作之法,如此频繁、大规模全面的修改,是否合适?针对《刑事诉讼法》来说,是否可以考虑其他修改方式?这些可能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来考虑研究的。

在上一次修改的时候我曾设想,我们是否应该考虑部分修改的方式,现实急需修改、且达成共识的这一部分,我们先修改。就像2010年两高三部先推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这个不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是这样的专门规定是否值得我们参考呢?换句话说,法典化和刑事诉讼部分问题的专门的规定的修改,二者一定是矛盾的吗?在我看来,两种方法可以同步进行,甚至可以互相促进。当然,我个人觉得,目前的一些单行法规,如最近这两年通过的《反网络诈骗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其中有诉讼程序的规定,这使得诉讼程序在这两类案件的办理当中被单独列出来特别化处理,这也是一个有利有弊的方式,而这样的问题可能需要法典化来解决。

此外,还有另外一个修改方式在我看来也是可以考虑的,就是有效、广泛吸收现有的司法解释。我们国家现在的司法解释的条文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刑事诉讼法》条文才308条,而公检法单独或者联合在一起制定的司法解释超过了1800条,还有一些没有公布的,像安全部的很多规定,只对本部门适用,对其他部门的效力有限,而各部门这样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来说,原本应该对刑事诉讼的整体施加影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当中,就有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的处置程序、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这个程序的规定尽管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实际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整体,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利的保障,对于职权机构的规范以及对于刑事诉讼的科学化的推进,都有积极意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什么不吸收这样的内容呢?这也是我们修改方式所要考虑的。

我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