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法治人才需求与科际法学兴起 ——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上的发言
发布者:孙佳辰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次数:10


2023118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本次主题“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主要讨论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有哪些可以创新的地方。诚然,能够创新的路径是多元的,我在此主要谈一个路径,科际交叉问题。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法治内外之变”,前面有很多专家已经分析过;二是“法学内外之交”,我将着重谈这一方面;三是“科际法学兴起”。

第一,“法治内外之变”。

基于过去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位,无论是中国还是欧美都以培养司法诉讼型人才为目标。现下受到关注的内卷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传统定位是相挂钩的。“外部之变”即我们经常提到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此不再赘述;从“内部之变”来看,新世纪进入到21世纪之后,特别是2014年提出全面深化的依法治国,“法治”成为四个全面之一,法治要全面化的这一主张使中国法治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势。以“金融+法治”为典型的各种“行业法治”应运而生,从体制内来讲有政府法治和监察法治等,从传统来讲有无讼法治——时下很强调社会治理的无讼化,可以从枫桥经验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来挖掘其根源,从技术上来讲有先前提到的数字法治。从全球情况来看,我们需要在外交当中运用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国际法治一些理念和工具方法来应对国际的变化,特别是黄大使用的一个词叫“以法斗法”,而不能像清末的“交涉家”,用非法律的交涉方式去搞外交是行不通的。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的多样性。

假如以上述多样性的“法治”为背景未免显得杂乱,我将集中在法律职业这个问题上。传统的法律职业是二元结构,可以分为诉讼导向和非诉讼导向,英国律师划分为“barrister and solicitor”就是一例证。我国最初前二三十年的法学教育以诉讼导向为主,现在伴随着非诉讼导向的出现,从事诉讼导向事务的人员在逐渐缩减,对非诉讼导向的需求在不断增长,面积、体量在渐渐增大。诉讼导向和非诉讼导向分别对应两种场景——法庭和社会场景,这两种场景所使用的法律知识和外部知识是不同,对知识的需求和规律的运用也有所不同。在社会场景当中必须涉及到社会知识,在法庭内部则为法律教义学的方法和法律自身的规则知识、职业知识。由此来看,正是因为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各行各业对法治人员的需求增加,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2015年专门发文把“司法考试”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打破了过去只限于司法人员参与的局面。

数字时代,法律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使一些人担忧青年律师的就业情况。这种担忧并不是空巢来风,昨天早上openAI又公布了一个爆炸性消息,即每一个人已经可以在手机上下载ChatGPT的软件进行自主创新,设置个性化的需求,这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技术革新。身处这一时代,我们应当思考如何调整我们的专业方向、课程体系、教材来符合数字新时代的要求。

社会需要非诉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知识复合的法治人才,关键在以下方面:

虽然法务市场在持续扩大,两三年中已经增长了几十万名律师非诉型律师,但是我们仍然觉得内卷,这是出于什么原因?应该是因为中国法律教育的供应侧和需求侧整体上发生了隔阂与断离,我们没有看到持续扩大的市场,只看到AI来抢饭碗。不论是法科生还是法律教育,内卷的根本原因同质化集中在诉讼型人才培养上的同质化。“法学内外之交”强调的是法律内部的学科知识、专业知识和法外知识的关系,关键的一点在于我们不能够自我封闭,应该主动跨科。

二、“法学内外之交”

回过头去看传统的法学,我们花了900年时间建构起自足的知识体系——法教育学的知识体系,但实际上是有争议的。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兰代尔主张法律内部知识的重要性,提倡案例分析法,他认为根据逻辑可以得出法律的结论,但霍姆斯认为假如一味反对在法学院教授法律以外的其他知识,实际上是在束缚哈佛法学院的发展。兰代尔院长的继任者埃姆斯说“我们一致反对教授法律以外的任何东西”。而美国的耶鲁大学在1891年的时候课程设置多于哈佛大学,其中多出的课程囊括了法外知识,因此超越了哈佛。后来在将近50多年的时间里,哈佛渐渐放弃了它原来不传授法外知识的主张,也开设法外知识的课程。现实主义的法学理念经过霍姆斯、卢埃林、弗兰克这样一些人的推动与发展,成为美国推动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

法学

应该束缚自己,只建立自己内部的知识体系,还应该扩张到社会科学的其他知识上去,现在来看还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

中国的法学发展大概经历三四个阶段:1902年清末修律,1927年迁都南京,1949年建立新中国,1978年恢复法学教育。这几个法学教育初建的时期,均以司法诉讼人才培养为目标,经过几十年以后,由于时代特征变化,培养方式越来越倾向于要考虑综合、交叉、复合、科际整合。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非常明确强调复合型和专业型两分法,这是否已经受到法律院校的重视?2017年我在欧盟法律教育论坛上把法学内外知识的关系作了论述,介绍了法律硕士的复合型和专业型两种培养方式做了一个介绍,大家十分认可这一中国式教育方案。

法外知识的作用有如下几点: 1、法外知识能帮助我们提升判断力;2、法外知识能帮助我们解决疑难案件;3、法外知识能持续更新,进而帮助我们自我更新;4、法外知识能塑造个性。同质化或导致竞争力的丧失,个性的塑造才能保障人才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5、法外知识能增加每个人个体的生命体验。

因此法学知识与法外知识的交叉融合,总之,科际性是我们当然法学的特征,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趋势。

三、科际法学兴起

20世纪末以来强调法外知识的诸理论包括:边缘法学或交叉法学(90年代) 、法社会学提出的社科法学(苏力2001) 、行政法学提出的软法(罗豪才2005) 、法理学提出的行业法(孙笑侠2013) 、财税法学提出领域法(刘剑文2017) 、清华提出计算法学(2018) 、浙大首倡数字法学(2021,二级学科2023) …… 这些都象征着新世纪以来科际法学的出现与发展。

科际法学(transdisciplinary Law) 是一种方法论,强调知识多元构成、认知跨学科。其特点: (一)社会性,打破法学纯技术性的神话,具有人与社会的生态性,而不是机械的; (二)勾联性,社会事实勾联导致学科藩篱打破; (三)系统性,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Legal autopoiesis)认为法律系统有自我再生产的动力机制,通过“规范的交互过程”。 (四)实证性,法学概念化推导定性向社会学、数字化、实验性定量分析转变。 (五)价值性,从人文学科中提取价值观。

科际法学作为方法论,主要适用于行业领域法,把行业知识(方法)与法律知识(方法)交叉融入。诸如: 金融法是法律与金融学交叉复合,环境法是法律与环境科学交叉复合,医事法是法律与医科交叉复合,教育法是法律与教育学交叉复合,涉外法是法律与外交学等学科交叉复合,数字法是法律与数字科技交叉 ……国外有学者甚至认为当代法本身就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和跨学科性,他说“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学会进入当代法意义宇宙的三重限定极限:多元性、复杂性和跨学科性。”(Badescu, Valentin- StelianContemporary Law - Plurality, Complexity and Transdisciplinary《法律与行政科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2016.Vol. 5, pp. P.126

科际交叉的方法是跨学科交叉,法律教育要采取科际法学方法论。但是如何交叉?重点在于转化: 当法学面对算法和数字技术,研究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算法和数字形成的对人和社会的支配关系——数字权力。教学上是把数字技术融入法学课程,从思维创新和制度创新上把握。

因此,科际法学作为方法论,是贯穿每门传统课程的,比如民法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讲网购中的侵权、自动驾驶的责任等等?这就体现科际法学方法论的应用。

同理,把这种新技术下的权利和权力纳入法治秩序,这就回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数字法治的问题。

全国范围内形成科际法学研究的态势。在中国法学会支持下,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指导,由北大、清华、浙大、复旦、交大、南开等近20家法学院联合主办。 目前已经举办了五届论坛。浙江大学已经举办了第二届。 《科际法学》辑刊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现已经出版三辑,第四辑正在编辑中。

总之,守正与创新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两个路径:第一,哪些需要守正(守成)? 来自欧洲的教义法学(民法、刑法)和英美的法治原则是需要守正的。 第二,哪些可能创新?大部分机会存在于科际法学(行业领域法),从中寻找创新点。 只有守正,才能建立和维护法治的基础设施;只有创新,才能创立法学自主体系,才能超越西方法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