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以司法学方法促进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上的发言
发布者:孙佳辰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次数:10


2023118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3)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


过去的几十年我一直在司法机关工作,所以对司法制度研究方面的事情比较关心。从上世纪90年代起,非常欣喜看到很多部门法领域优秀学者都开始涉足于司法研究尤其是法理学领域的很多专家投身于司法改革研究在这些年的研究过程中我一直在想:司法到底是一个研究学科、一个研究领域、一个研究话题,或者是一种研究方法几年来,学界的一些知名专家也在致力于“司法学”学科的创建,但实际上很难成为法学体系中的主流学科那么,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看待司法学呢?我们是否可以把司法学作为一种与比较法学、数字法学一样的法律研究方法来促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我今天尝试着作一些论述,看是否可以自圆其说。

一、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围广泛,力度和深度空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是法治战略研究明显偏弱。虽然法学研究工作者研究成果不少,但能够直接让决策机关借得上力的成果并没有多少,很多研究与法治发展没有关系。

二是法律制度设计创新不足。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虽有成就,但实务部门在制度创新以及理论界对制度创新的的研究并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实践中的制度创新。

三是联合研究机制成效平平。尽管法学理论研究部门与实务部门开展了很多合作研究,但效果并没有特别突出。

四是研究成果转化空间狭窄。几百种学术期刊长年累月发表无数法学论文,但绝大多数论文都“沉底”不再发挥作用。

五是研究团队构造虚实难定。各学术机构吸收实务部门的专家共同组成研究团队,对于改进研究构成发挥了一些作用,但也有很多组合只是作表面文章,并没有实际效果。

六是理论研究导向模糊不清。特别是实务部门的同志感觉到理论研究成果目前不明、问题意识不强,研究成果“不靠谱”

二、司法研究面临的困境

司法研究工作方面也面临着一些困境:有几个的地方:

第一,“横断面”性质的研究比较多,很难形成体系化的学科

第二,交叉重叠,和其他学科难以分开。特别是诉讼法学、组织法学等混在一起,不容易分清到底属于哪个领域。

第三,实务性强,理论的升华空间相对比较弱。除了公正原则、独立原则、公信原则等以外,没有太多理论方面的内容

第四,归属不明朗。司法的研究不知道归在哪里,因为很多法理学家先介入了司法学的研究,对司法改革提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所以经常归到法理学科不过,法理学家最早入司法改革、司法研究,恰恰验证了它是一种方法论(methodology)。

三、将司法学作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促进作用

如果所有法学家研究工作者在从事研究的时候,把司法的方法介入进来,是不是也是一种出路?我考虑到几点好处或者论证它的正当性的理由

第一,司法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都是各个部门法的硬核,是各个部门法得以成立、得以塑形一个架子。在大陆法学领域显得没那么强,但是普遍法领域没有判例就没有法律。比如美国法典50卷,但如果没有一条有司法判例跟着,大家都会觉得那个条文是没用的。

第二,司法过程实体法学的内容放到烤火架上烤的过程,把水分、没用的杂质都过滤掉。因为经过司法验证、司法过滤、司法裁判的东西,它的法律性、内涵会更加丰富。所以我们当一个法律真正需要解释的时候,通常需要两种以上的观点,不是两个学者之间的争论,而是司法裁判中法官的不同看法,所以才有法律解释的必要。

第三,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立案之前到判决之后,各个环节都和实体法或者部门法的解释适用发生直接的关系。证据程序如果走的不好,最后认证的事实都可能是错误的,事实错误基础,后面就没有其他法律适用可言了。

第四,司法的基础建设是法治机器发挥作用的保障。这个基础建设指的是无法归入到程序领域,像人事、组织、财政经费的保障等等这些内容。这些内容放到部门法、财政法里面去都可以,司法预算是财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组织是组织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些内容归到里去,也就没有司法学的一些基础内容了。如果把司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待,我们可以把这些内容当做整个法治机器发挥作用的一种保障和基础,从而找到它的正当性和合法地位。

,法院系统的工作从来都是实体和程序不分的,这个“不分”不是学科不分,而是工作不分。刑庭的法官,不仅学刑事实体法,还要准确把握审判程序,既能够把握实体法的解释,又能够掌控程序的运转。所以我们一体化,就是实体和程序一体化。

,国际上都会用程序和实体结合在一起的做法。美国很多书就是把实体的刑法和民法内容放到司法框架里面。现在有学校也开“刑事司法课”(criminal justice),刑事诉讼的内容更多一点,结合实体法的运转过程来做,包括刑事政策。当然,民事司法(civil justice)也是法治工作中常用的表述。

如果把司法作为一个研究的方法,我们在各门学科的研究当中,把司法的框架、内容、机制等等放进去,会有更好的效果。如果把它理解成一种方法论的话,就可以名正言顺登堂入室了。因为法律方法我们经常分成两种方法,一种是思维的方法,脑子里完成的,另一是制度的方法,需要做起来的。如果把司法作为一种制度的法律方法,可以支撑其他的法学部门和整个法治工作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