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意思表示错误——记李浩培法学讲座第五讲
发布者:曹燕飞  发布日期:2024-04-10 点击次数:10

202448日晚,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大法律评论》编辑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发展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生成长中心主办的李浩培法学讲座第五讲“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意思表示错误”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5号楼206室举办。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冠玺教授主持,台湾大学讲座教授陈聪富主讲。

 

陈聪富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聚焦于两个部分。首先,陈老师指出,对于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意思,必须明确其究竟是效果意思抑或是表示意思。陈老师通过四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结合意思自主理论、信赖原则理论与比较法上的判例与学说,提出效果意思不是意思表示的要素,即便欠缺效果意思,仍然可以成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成立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表示意思,表示意思包括主观表示意思与客观表示意思。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意思是表示意思而非效果意思。

在明确了意思表示成立的必备要素之后,陈老师就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析。意思表示错误可以分为单方错误与双方错误。其中,单方错误分为内容错误、表示方法错误与物之性质错误,表意人均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对于双方错误,则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类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确定合同应当变更抑或解除。此外,单方意思错误与双方意思错误存在竞合的可能。

在评议阶段,陆青老师认为,需要关注意思表示错误与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竞合。陈信勇老师提出在类推适用情事变更规则的意义上,缔约基础的变动与缔约事实的未被发现,应当进行相同评价,也强调了区分动机和目的的重要性。陆家豪老师结合德国法与英美法上的理论,提出表意人的拘束意思可能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上的表示意思。章程老师提出,我国《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突破了继受过程中的拘束,错误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与传统民法理论并不相同。王冠玺老师指出,法学理论需要关注法律在继受过程中面临的本土化与体系融贯之间的张力。

 

 

报告结束后,由王冠玺老师为陈聪富老师颁发纪念品,并合影留念。陈聪富教授的本次讲座的报告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为参与讲座的老师、同学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相信经过本次讲座的交流与探讨,大家对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撰稿人:边品三

审核人:陆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