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李俞可心  发布日期:2025-04-17 点击次数:10

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律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胡 铭  张永华

副组长:霍海红 李冬雪 陆青

成  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申诉与咨询联系人:陈思

联系电话:0571-86711433

联系邮箱:zdfxycs@zju.edu.cn

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博招委员会),负责制定材料审核办法、综合考核办法;组织“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小组”,开展材料审核与综合考核工作。


二、资格审查

学院教育教学中心负责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5年全日制定向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报考材料进行审核,就考生的学术水平、实践经历、从事博士学习的能力及专业潜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评定成绩。博招委员会根据材料审核专家的评审结果和生源情况,结合当年招生名额,按照差额考核原则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

综合考核名单经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文网公布。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学院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二)考核时间

非全日制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时间为每年4-5月,具体时间将于材料审核结果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

考核方式:面试,总分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面试包含专业知识和英语的应用能力。专业知识考核包含考生个人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个人陈述包含个人简况、工作与学术研究经历、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学术论文代表作、攻博研究计划书等。英语能力考察旨在测试外语听说和应用能力。

面试时间:每位学生不少于30分钟。

综合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五、录取

(一)学院博招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

(二)拟录取名单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

(三)拟录取考生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自行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体检报告的寄送时间及地址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四)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学院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不发放录取通知书拟录取考生还须完成定向培养协议书的签订,未按照要求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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