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云腾应邀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为光华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提炼研究”的学术讲座。参加讲座的还有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现将该次讲座简要情况综述如下:
一、裁判要旨的意义与价值
讲座伊始,胡云腾大法官首先对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了定义,指出裁判要旨是裁判文书在解决具体的纠纷之外所延伸出来的价值,它体现了法院的思想理念,法治的认识和人文的关怀。
一份裁判文书之所以会成为典型案例,在于它具有不同于普通裁判文书的延伸价值与外溢价值。一个裁判文书有定分、止争、指导三个方面的价值,体现了裁判文书在国家治理和解决纠纷当中的不同作用。法官能够做到定分则是为合格,能够做到止争、案结事了则是为优秀,能够以一个案件对他人处理纠纷产生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则可称之为伟大判决。
二、裁判要旨的四重属性——如何研究和把握裁判要旨
胡云腾大法官强调一个裁判要旨有四个方面的属性:
其一是裁判要旨的多元性和丰富性,一个好的裁判文书,可以从程序、实体、证据认定、价值取向等多个角度来归纳总结和提炼。一个案例的价值是无限的,关键在于从何种角度去总结。
其二是裁判要旨的可选择性与可利用性。同样一个案例,不同人可以从不同角度,寻求有利观点。
其三是裁判要旨的可互动性或者可变动性。即使经过立法演进与时代变化,裁判要旨的某些内容,依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有价值。西方、中华传统司法都有许多经典案例历经几百年,仍然能够被法官和律师在案件中引用,它所体现的法治价值和人文精神仍然是鲜活的、有启发性的。
其四是裁判要旨的效力性及其有限性。国家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甚至可以等同于司法解释,在处理国内乃至涉外的案件当中都可以用,这种效力是一种软效力、软指导,主要在审判的领域作为建议性的指导。
三、裁判文书是提炼裁判要旨的沃土
胡云腾大法官指出,案件事实、案件情节、证据采信、诉讼程序和诉权保障均可能蕴含裁判要旨。
第一,案件事实本身蕴含着裁判要旨。比如工伤的概念、场所等事实如何界定,是随着典型案例而不断作出扩大解释的,此即为这些案例的裁判要旨,这些指导性案例也推动了工伤条例的后续修改。
第二,将案件情节总结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如于欢案中,对其典型情节,在评价时归纳为一个裁判要旨:防卫过当案件如系以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情节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公平正义观念。
第三,证据是否采信当中的裁判要旨。从聂树斌案的证据采信当中,胡云腾大法官提炼出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重视勘验检验等客观证据、证据缺失处理等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判要旨,包括软口供排除方式,对遗失口供、遗失证人证言或者缺失重要书证如何处理等,可以得出“供述笔录或证人证言缺失,且办案机关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主张对他有利时,应予以支持”等处理规则。
第四,从诉讼程序选择中总结裁判要旨。比如可以对聂树斌案再审是否开庭审理以及与另案真凶是否并案审理提炼裁判要旨。
第五,从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中也可总结裁判要旨。包括对诉权克减行为提出警示性的裁判要旨和对诉权充分保障提炼引导性的裁判要旨。
胡云腾大法官提到,法律适用领域最容易提炼裁判要旨,在聂树斌、于欢等案件当中,都可以提炼几个法律适用方面的裁判要旨。首先是程序法的适用,到底是适用2016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适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基于双向保护或者双重尊重的原则,在诉讼程序中,可以采取“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原则:即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方面,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诉权原则,一般是新法的保护标准优于旧法,故采用新法的最高标准;但在评价当年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时,则应当适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因为旧法对于办案人员办案行为的要求低于新法,故应当适用旧法的最低标准。
胡云腾总结认为,提炼裁判要旨或发现案例的典型价值,要抓住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诉讼程序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中的亮点或者污点。对于具有“首次适用法条、由法律规范转化为司法实践、丰富对法条的理解、扩大当事人诉权保障、限缩公权力适用”等情形的,都可能提炼为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
四、提问与总结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针对现场教授、法官们提出的问题,胡云腾大法官都一一做出了回应和解答。
针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提出的“实际生效的是二审判决,但公布案例库收录的是一审判决”现象,胡云腾认为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是二审终审的,应当公布二审生效的裁判文书,有些情况下,还可以将两审文书同时公布,给研究者提供更全面的思考与参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健结合典型案件裁判要旨提炼问题,阐述了案例法学研究必须关注的几个命题和目标,包括创新案例法学理论、努力实现案例法治目标,推动案例法学理论跟个案办理深度融合,以及裁判要旨应回应和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等。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提出,现在的法官在一些案件当中可能面临很多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从机制的层面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对此,胡云腾认为这是司法环境、司法保障的问题,一方面,法制的力量是逐渐增强的,改善它是长期工程;另一方面,须不断通过司法改革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纠正冤假错案脚步不会停下。
对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钭晓东就“在如今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怎样进一步提高我们对裁判要旨提炼的能力”提出的疑惑,胡云腾指出首先要从理念上加以重视,从方法上应多加讨论。在将来人工智能也完全可能同步生成案例的裁判要旨,还可能实现提取要旨工作的规范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周德金庭长重点强调了聂树斌案的里程碑价值,提出了他对于法科生需辩证的去看案例研究和法学规范体系的关系、司法深入推进的形成依靠长期积累,但往往以一个事件为契机、需以多维视角提炼裁判要旨和学习内在价值等感悟与期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杨治副主任从自己的研究内容出发,拓展了裁判要旨的第六层内涵,即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并提出了类案检索中“类案”的范围与性质如何定义这一困惑。胡云腾认为,类案提供了相关参考,法官一般应当重视;但裁判文书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责任界分,因此不能完全比照。类案参照时,对上级法院判决应给予更多关注,虽不能完全参照,但应高度重视、尊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从刑事法一体化的角度,对于胡云腾大法官的讲座进行了点评,指出每一个刑事案件,不仅有事实问题、证据问题,还有正当程序问题,聂树斌案件作为一个典型案件,最终裁判的背后是对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等原理的运用。
最后,胡云腾总结道:“提炼和用好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建设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案例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值得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高度重视。”